中心章程

INTRODUCTION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品牌与艺术设计研究中心章程

 

 

为规范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品牌与艺术设计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工作,保障研究中心健康、持续的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中心的定位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品牌与艺术设计研究中心是以社会效益为目的的非实体性研究机构,主要从事品牌形象设计与策划方面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科学研究机构。

第二条 研究中心的基本宗旨

通过开展全方位、跨学科的视觉传达设计相关领域研究,有效提升我院艺术设计教学和研究工作在国内乃至国际上的学术地位,为确立大连市及旅顺口区品牌形象设计行业在全省、全国的主体地位发挥切实有效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研究中心的基本职能

中心成员主要在品牌形象设计领域进行相关研究,为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品牌形象建设提供情报咨询、科研组织、项目策划与评估以及专题研究服务,在研究过程中为我校教学、科研领域培养一批高水平的教学科研人才和相关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与骨干力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研究中心为学院的研究单位,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和科研管理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研究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第六条 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日常工作由主任负责。

第七条 主任职责

1.全面负责研究中心的管理工作,制定规划与计划;

2.负责重大学术活动的决策,组织学术交流;

3.负责本中心在研项目的跟踪检查及管理;

4.负责本中心的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开展研究中心的管理工作,做好规划与计划;

2.参与重大学术活动的组织与决策;

3.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

4.做好各项工作的归档、整理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研究中心成员

第九条 研究中心成员由校内教师、科研人员、特邀顾问或特邀研究员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 凡是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均可成为研究中心成员。研究中心成员由主任聘任,任期四年,可连任。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成员的条件

1.有参与研究和参加相关活动的意愿。

2.承认并拥护本章程。

3.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研究中心成员享有向本中心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本中心承担的科研课题研究,出席本中心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使用本中心科研资源的权利;在学术成果推荐发表、评奖、项目申请、参加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2.研究中心成员应遵守研究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研究中心的各种活动;受研究中心委托并资助的科研项目,其成果在发表和出版时,须署有“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品牌与艺术设计研究中心”名衔。

第十三条 特邀顾问、特邀研究员的条件

1.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具有扎实的品牌策划与设计理论知识,有较强的研究能力,有相应的研究成果,在国内外理论界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在相关实践领域具有突出建树。

3.经研究中心成员推荐,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聘为本研究中心特邀顾问或特邀研究员。

第十四条 研究中心成员有退出本所的自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取消研究中心成员资格:

1.不接受研究中心安排的科研任务,或接受任务后因主观方面因素而未能完成任务。

2.有违反本中心章程、有损本中心声誉的行为。

3.其他被认为不适宜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取消成员资格须经本所成员大会讨论,予以除名,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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