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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科文卫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系统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保障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落实,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促进辽宁省教科文卫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科文卫系统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事业单位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企事业的基本形式,是企事业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科文卫系统基层单位都要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建设,努力推动本单位的发展。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党组织要把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定期研究、及时协调和解决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职工代表大会作用发挥的成效,是考核领导班子和单位整体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行政应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自觉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为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条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及时向职工通报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般与本单位工会届期保持一致,每届三年或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二次会议。
  第八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教科文卫系统所有事业单位。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一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和任期:凡享有政治权利、与本单位建立聘用(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条  职工代表的名额: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可以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若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名额不少于30人;职工人数在200人以内的,代表名额为职工总人数的(下同)25—30%;职工人数在201—500人的,代表名额为15—25%;职工人数在501—1000人以内的,代表名额为10—15%;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为6-10%
  第三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青年职工、女职工和后勤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四条 职工代表产生的程序:
  1、由单位工会制定选举代表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在征得单位党组织同意后实施。
  2、各选区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然后,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选举职工代表时须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当选应获选区全体职工的半数通过。
  3、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将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参加选举。
  4、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或工会对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程序。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
  5、职工代表大会按选区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民主选举正副团(组)长。
  第五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有权深入到职工中去,听取职工意见,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2、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4、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时,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当享有的各项待遇;
  第六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民主参与的能力;
  2、密切联系职工,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3、按时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七条 职工代表调动、退休和撤换、增补程序:
  1、职工代表在单位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组)活动;
  2、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退休或无正当原因离岗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3、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4、职工代表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达一年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5、职工代表失去职工信任,由原选区向单位工会提出撤换申请。经同意后,召集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开会讨论,经所在选区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予以罢免。
  6、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罢免决定、补选代表情况要及时书面报告单位工会备案、公布。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列席和特邀代表: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和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一般指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民主党派人士、离、退的老领导及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职工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管理干部等。列席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工作需要,可受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工作。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的名额和人员由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职工代表一般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培训以专题培训与普及培训相结合,内容包括: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必备知识;熟悉改革发展的政策及单位管理相关知识。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一般应分为大会筹备、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大会筹备。

筹备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1
.成立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一般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案小组、宣传组、会务组等。筹备领导小组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任副组长。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大会筹备工作由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届中各次全体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工会承办。
  2、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制定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及分配、选举办法,确定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及人员;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提出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提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草案。
  3、提出大会中心议题草案。
  4、起草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其他需要提交大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文件草案。
  5、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草案。
  6、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7、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8、组织代表培训。
  9、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表,向全体代表征集提案。提案征集一般为一个月。提案内容主要为单位改革和发展、管理、业务、科研、规章制度、职工队伍建设、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等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案应一事一议,附议人至少为2人,少于2人的视为无效。也可以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出。
  提案征集结束后,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并审查、立案。立案原则是:(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
   (3)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10、在大会召开10个工作日之前,向职工代表发出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其他需要提交大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文件草案,组织讨论,并就提出的意见修改文件草案。
  11、向党委报告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并建议会议召开时间。
       12
、党委决定会议召开时间,发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第二阶段:预备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大会预备会议由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主持召开,届中各次大会预备会议由主席团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参加。预备会议在出席会议职工代表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召开。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
  1、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听取会议筹备工作报告,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选举大会主席团,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3、通过大会议程;
  4、通过各项议案草案;
  5、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经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后,召开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大会执行主席和主持人,通过和讨论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阶段:正式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在出席会议职工代表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为:
       1
、行政领导作行政工作报告;
  2、有关行政领导作财务工作报告和关于各项专题议案的报告;
  3、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作提案工作报告;
  4、组织代表团(组)讨论、审议行政工作报告及其他议案;
  5、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组)审议意见,并由主席团主持修改各项议案;
  6、行政领导干部作述职报告;
  7、评议行政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进行测评;
  8、表决、选举并宣布表决、选举结果。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重要事项的表决均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表决须获得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单位党委、工会分别向上级党委、工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阶段: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各部门(科室)应及时组织传达职工代表大会精神,按照职责研究制定相应的贯彻实施计划,完成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使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驶下列职权:
       1、 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审议建议权;
  2、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3、对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4、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和奖惩建议权;
  5、其他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审议建议权:
       
(一)内容:听取和审议行政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改制)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含办理职工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等项社会保险的情况)、行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方案、公务公开工作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程序:
       1
、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将会议主要文件提前10个工作日发给职工代表,征求职工意见。
       2
、职工代表大会对工作报告或方案进行审议,综合各代表团(组)意见和建议,对报告或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3、职工代表大会对决策的实施作出大会决议。
  审议通过或否决权:

(一)内容: 审议并通过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职工培训进修计划、职工奖惩办法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规章制度等。

(二)程序:

1.上述范围内的有关方案,工会要参与拟定。

2.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应将方案送交职工代表征求职工意见。

3.职工代表大会对上述方案进行审议,并作出通过或否决决议。通过的方案由行政组织实施。被否决的方案,如行政领导认为仍有必要,可经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查。

4.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作出修改、变更或废除时,须重新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决定权:

(一)内容:审议决定福利费管理使用方案、建房与职工住房补贴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二)程序:
       1
.方案须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印发职工代表,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
       2
.行政有关部门根据征集的意见和建议,吸收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人员参与修改完善方案。
       3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方案并作出决定,由行政负责组织实施。
       4
.审议决定的方案,如需修改、变更或废除时,应重新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行政领导如对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方案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复议,如被否决应按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办理。
        
评议监督权:
    
(一)内容:监督评议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二)程序:
       1
.在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工会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代表组成的民主评议领导小组,领导民主评议的全过程。

2.民主评议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可结合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进行。

3.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分别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述职报告。

4.职工代表根据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和岗位责任,全面评议干部的德、能、勤、绩,在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民意测验。
       5
.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对评议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写出评语,如必要,可提出对于部奖惩、任免建议。
       6
.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将评议结果向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干部主管部门汇报,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向被评议干部通报情况,对其进行鼓励和教育。
      
民主推荐选举权
   
(一)内容:在本单位行政领导人员调整时,按照党组织的安排,推荐、选举本单位的各级行政领导干部。
 (二)程序:民主推荐或选举行政领导人,必须根据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有组织、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处理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问题的处理程序:
       
1、对涉及面广,与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2、召开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小组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会议确定的问题,需提请下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
  3、设立常设主席团制度的单位,可通过召开主席团会议,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处理和落实:
  1、提案审议。各代表团(组)初审后,由提案小组根据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对符合立案的应当立案。对有争议的提案,可提交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2、提案转交。由提案小组(工会)负责将立案提案转交单位主要领导会议研究并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
    3、提案落实。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一般在半个月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条件不具备或近期内确定不能办理的提案,有关领导和部门要作出解释。立案提案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要反馈给提案人。
  4、检查催办。提案小组或工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5、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由工会存档。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对立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报。
  6、提案工作的奖惩。为鼓励职工代表和职工多提提案,不断提高提案的质量,鼓励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提案的办理及落实工作,对优秀提案和落实提案最佳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对办理提案不认真、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单位负责人,有权提出质询,严重者建议单位党政给予批评乃至处分。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1、建档、存档内容应包括:有关职工代表大会的上报文件、批复;职工代表、主席团成员、执委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名单;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决定、总结及音像资料等;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记录等。
  2、档案资料由工会负责保存。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和主要任务
  第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设主席团,一般为职代会的非常设机构。主席团成员必须是职工代表,由专业技术人员、一线职工代表、中层管理干部、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等组成,其中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半数,由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团(组)长联系会议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度,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原则上应由当选主席团成员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工会工作的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直接领导大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职工代表大会秘书长一人,一般应由当选主席团成员的工会主席兼任,负责主席团会议的召集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有下列职责:
  1、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
  3、研究大会议案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4、处理大会期间有关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委员会(或小组),如民主评议干部、生活福利、提案工作等,受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或小组)的人选应在职工代表中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聘请少数有专长的非职工代表参加。各专门委员会(或小组)负责人一般由专门委员会(或小组)推选产生。
  专门委员会(或小组)的任务是: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征集提案,做好审议议案的准备工作;
  2、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同行政有关部门与职工密切联系,开展调查研究和巡视检查;
  3、组织督促检查对大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
  4、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第七章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和主要任务

第一条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主要承担下列任务:
  1、对职工进行主人翁意识、民主管理知识、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宣传教育;
  2、组织民主选举职工代表,提出大会中心议题、议程的建议,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3、发动职工群众,广泛征集提案;
  4、提出大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的建议名单;
  5、做好大会期间的各项组织工作和大会秘书处工作;
  6、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宣传大会决议,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
  7、建立与职工的联系制度,组织职工代表对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开展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
  8、反映职工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与建议;
  9、制订职工代表培训计划,定期培训职工代表,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10、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
第八章  二级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条 随着教科文卫事业的发展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二级职工代表大会已经成为职工行使民主权利、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凡是教科文卫单位正式建制的二级单位都应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并接受同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和单位工会组织的工作指导。
  第三条  二级单位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30—50%,代表产生办法参照本规程规定执行。
  职工人数较少的二级单位可以召开职工大会。
  第四条  召开二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前须就会议的召开时间、主要议程等,向二级单位党组织作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召开大会。大会召开后,二级单位应就会议任务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党委报告,同时报送单位工会。
  第五条  二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所有工作参照对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进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六条  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第七条 全省教科文卫系统所属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民办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八条 各地及各基层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程凡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