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和《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加快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提升高等学校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能力,加强和规范教育厅智库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库建设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国家和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需求,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和国际关系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实际问题开展高层次的应用对策研究和战略咨询,提供长期的智库支撑,有效服务党和政府的决策,着力提升高等学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促进高等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三位一体能力的整体提高,不断增强高等学校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贡献度。
第三条 智库是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教育厅作为智库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教育部和省有关智库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全省高校智库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全省智库发展规划,制定智库发展相关方针、政策和规章;
(三)组织智库的申报、认定、验收、评估、调整和撤销。
第五条高校作为智库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加强智库建设规划与领导,组织智库的申报、论证工作,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确保智库所从事的各项活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将智库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三)组织本单位智库的内涵建设、监督和保障的实施;
(四)组织智库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第三章 申报与遴选
第六条 智库建设面向辽宁省内普通高等院校。
第七条 智库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一)依托高校设立。智库依托辽宁省内高校设立,可设立为直属高校科研机构,也可挂靠高校二级单位。
(二)思想政治坚定。科研活动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研究导向,履行意识形态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
(三)研究方向明确,科研实力雄厚。能够围绕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开展研究,形成具有特色的研究领域,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有前期研究工作积累和代表性研究成果,能够为辽宁省委省政府提供高质量的决策咨询。
(四)研究队伍结构合理。有相对稳定的研究团队和合理的人员结构。研究团队由首席专家、研究骨干和其他研究成员组成。研究团队首席专家1-2人,应由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知名专家担任。研究成员不少于20人,研究骨干不少于10人,专职研究员不少于2人,研究骨干原则上高级职称人员比例在30%以上,研究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在50%以上。
(五)组织保障到位。智库负责人由依托单位主要领导担任或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智库建设。智库拥有专门的办公科研用房,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图书等资料室、数据库及支持科研工作的信息设备等。依托单位对智库给予充分的政策、资金等资源支持,确保智库研究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 符合立项申请条件的高校按要求填写《辽宁省教育厅智库建设申请书》(另行印发),并上报教育厅。申请高校应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承诺履行智库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九条 省教育厅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组,对智库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的,由教育厅批准立项。
第十条 高校依据立项建设文件,组织编制《辽宁省高等学校智库建设任务书》(另行印发),并组织专家对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将论证通过的建设任务书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建设任务完成后,依托高校经自评后向教育厅提交《辽宁省高等学校智库建设验收报告》(另行印发),并提出验收计划安排,由教育厅统一组织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的,取消其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二条 教育厅组织专家对智库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根据高校重点智库建设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三条 鼓励与党政机关、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各大企业等共同联合组建智库,广泛聚集各类创新资源要素,突显智库建设的开放性、实践性和创新性。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智库实行省教育厅和依托高校双重管理,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智库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智库可设执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智库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智库学术研究的指导机构,负责: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智库中长期研究规划;确定智库年度重大选题和重大学术活动;管理项目申报、评审鉴定等工作;监督智库项目经费使用等。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省内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以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成员任期5年。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
学术委员会成员产生、换届、决议程序等重大事项应在学术委员会章程中明确规定,并报依托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智库应依托高等学校优势和特色,创新体制机制,整合优质资源,充分发挥高校智库战略研究、政策建言、人才培养、舆论引导、公共外交的重要功能和作用。
第十七条 智库应强化数据库、资料库建设,支持其与政府、行业等相关部门共享数据资料和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智库应建设成果报告制度,定期报送研究成果与咨询报告。
第十九条 智库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等情况,智库应向省教育厅报告和备案。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 教育厅实行“年度动态考评、三年终期评估”的考核机制。
第二十一条 教育厅负责智库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重点评估咨询报告采纳层次数量、团队建设成熟度、成果发表水平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教育厅根据评估结果对智库进行动态调整。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智库优先推荐申报省、部、国家级智库。评估结果为整改的,整改期为1年,期满后通过复评的评估结果定为合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辽宁省高校智库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智库通过验收后,统一命名为“XX辽宁省高等学校智库”。英文模板参考格式:The Think Tankof XXX, Education Department of Liaoning Province。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