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体系,深入贯彻“以学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理念,推动课堂教学革命,根据《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教学质量监控管理办法》(校字[2019]第39号)文件要求,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评教是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政治方向、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课堂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评教的目的是通过对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进行观测评价,促进教师教学观念、教学方法的转变,全面提升课堂教学水平以及学生学习体验和学习效果。
第二章 评教的实施
第四条 学生评教的评价对象为学校所有专兼职授课教师,评价主体为全校在校生。
第五条 学生评教分为定期评教与不定期评教。定期评教由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统筹,二级学院参与实施,采用网上评教方式,学生通过教务系统进行在线评教,对授课教师进行逐一评价,每学期组织1次。不定期评教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可采用学生座谈、个别问题深度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各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不定期评教。
第六条 定期评教的评价指标由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使用。定期评教分为定性评价、定量评价两部分:
(一)定性评价,即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的总体情况予以文字描述。
(二)定量评价,即将教师课堂教学各个环节分解为各个单项指标,学生依据单项指标含义,结合教师授课情况分别进行单项等级评定,再根据单项等级权重计算单项得分,即单项得分=单项总分值×单项等级权重,各单项得分之和记为教师评价分数。教师的评教得分为所有学生对该教师的评价分数之和除以对该教师进行评价的学生总数。
第七条 不定期评教指标可分为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由二级学院自行制定,可根据实际需要从专业、课程性质、教师职称等多维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评价指标。
第八条 二级学院负责开展学生评教的宣传教育,组织学生认真学习评教相关文件,熟悉评教的各项指标要求,统一认识,明确目的和意义,自觉、公正地参与评教活动。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要求及时参与评教,在评教过程中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评教的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 学生评教为匿名评价,被评人不能查询参评人信息。严禁学生恶意评教、委托他人代为评教。任何教师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学生的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统计分析定期评教数据,发布评教分析报告,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各教学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各教学部门负责统计分析不定期评教数据,形成部门评教分析报告,并送交至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 各教学部门应及时将定期评教与不定期评教结果通过专项会议、座谈等形式反馈给教师。
第三章 评教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 对学生评教结果较差的教师,学校将有针对性地进行听课,如听课评价结果与学生评教结果一致,所在部门应对教师进行教学指导,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帮助教师提升教学水平,提高学生满意度。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将针对评教结果开展的整改工作会议、整改报告、听评课等相关材料提交至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存档。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通过教学信息员反馈、督导听评课、日常巡课等形式监测整改效果。
第十五条 学生评教结果(包括定期和不定期评教)将作为教师评先、评优、评奖、晋职的参考。评教工作的组织情况与实际效果将纳入各教学部门本科教学质量评价的考核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0日起施行,原《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评教管理办法(修订)》(校字[2016]第3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