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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教师评学管理办法
2025-04-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体系,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加强教风学风建设,根据《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教学质量监控管理办法》(校字[2019]39号)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评学是任课教师对授课班级学生学习情况的总体评价,包括对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学习行为和学习效果进行评价。

第三条 教师评学的目的是通过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观测评价,全面了解学生学习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效率,提升学生学习效果,引导学生树立良好学风,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评学的实施

第四条 教师评学的评价对象为全校所有在校生,评价主体为全校所有专兼职授课教师。

第五条 教师评学工作由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统筹,各教学部门参与实施,每学期组织1次。

第六条 教师评学采用网上评学方式,教师通过教务系统进行在线评学,对授课班级进行逐一评价。

第七条 评学指标由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使用。教师评学分为定性评价、定量评价两部分:

(一)定性评价,即教师对授课班级学生学习的总体情况予以文字描述。

(二)定量评价,即将教师授课班级学生学习情况分解为各个单项指标,教师依据单项指标含义,结合学生表现分别进行单项等级评定,再根据单项等级权重计算单项得分,即单项得分=单项总分值×单项等级权重,各单项得分之和记为班级评价分数。班级的评学得分为所有授课教师对该班级的评价分数之和除以授课教师总数。

第八条 各教学部门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教师评学相关文件,熟悉评学的各项指标要求,统一认识,明确目的,严肃认真地做好评学工作,使评价结果真实可信。

第九条 教师必须按要求及时参与评学,在评学过程中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评学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 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统计分析评学数据,发布评学报告,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应及时将评学结果通过专项会议、座谈等形式反馈给班级学生、学业导师、辅导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章 评学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对教师评学结果较差的班级,二级学院应组织学生开展主题班会、座谈会、个别学生访谈等,班级需制定学风提升方案并有效落实,切实提升班级学风。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应组织任课教师、学业导师、辅导员召开专门会议,总结教与学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等,加强对学生学习的指导和班级的管理,促进班级良好学风的养成。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应将针对评学结果开展的提升学风班风的活动记录、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至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备案。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通过教学信息员反馈、督导听评课、日常巡课等形式监测整改效果。

第十五条 教师评学结果将作为学校评选先进班级(团支部)、优秀辅导员或学业导师的参考。评学工作的组织情况与实际效果将纳入各教学部门本科教学质量评价的考核内容。学校将对评学成绩较差的班级进行班风学风通报。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410起施行,原《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教师评学管理办法(修订》(校字[2016]3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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