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奖学金管理、评选工作,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表奖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奖学金。
(一)取消入学资格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三)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四)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五)有必修课成绩不及格者;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者。
第三条 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奖学金评选、管理等工作,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奖学金评选、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设置
第五条 奖学金设国家级奖学金、省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级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省级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互不兼得。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
奖励名额依据上级文件确定,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名额依据上级文件确定,奖励标准为6000元/人。
(三)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
奖励名额依据上级文件确定,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
第七条 校级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考研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其中学业奖学金与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不兼得。
(一)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录取并报到入学的高考成绩优秀的新生。
新生奖学金每年评选不超过15人,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二)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高的学生。
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获奖比例分别为同年级同专业总人数的3%、5%、7%,奖励标准分别为3000元/人、2000元/人、1000元/人。
(三)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科竞赛、社会实践、体育活动和文艺活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单项奖学金奖励标准:
1.学科竞赛类:
(1)国家级特等奖:A类2000元,B类1700元
(2)国家级一等奖:A类1800元,B类1500元
(3)国家级二等奖:A类1600元,B类1300元
(4)国家级三等奖:A类1400元,B类1100元
(5)省级特等奖:A类1200元,B类1000元
(6)省级一等奖:A类1100元,B类900元
(7)省级二等奖:A类1000元,B类800元
(8)省级三等奖:A类900元,B类700元
2.社会实践及文体活动类:
(1)国家级一等奖:1500元
(2)国家级二等奖:1300元
(3)国家级三等奖:1100元
(4)省级一等奖:900元
(5)省级二等奖:800元
(6)省级三等奖:700元
(7)市级一等奖:600元
(8)市级二等奖:500元
(9)市级三等奖:400元
3.其他类:参照文体活动类奖励标准
(四)考研奖学金:用于奖励取得符合规定条件学校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应届毕业生。
考研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第八条 社会奖学金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设立,奖励标准和名额由学校与设奖单位或个人协商确定。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参加各级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勤俭节约;
(六)热爱劳动,热心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条 校级奖学金
(一)新生奖学金
以第一志愿(非征集志愿)录取我校并报到的全日制本科考生满足以下条件,学校按照不超过当年新生报到数的5‰择优评定。
1.普通类本科
高考文化总分(含政策性加分)即投档分在学校当年所在招生省份录取批次控制线的120%及以上;
2.艺术类本科
专业课分数达到总分数的85%以上;同时文化课分数达到总分数的65%以上。
3.专升本
投档分达到总分数的85%以上。
(二)学业奖学金
1.评选对象为学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
2.按评选学年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名:
(1)一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在4.0及以上;
(2)二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在3.5及以上;
(3)三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
3.外语类专业:英语、商务英语专业二年级学生需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证书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俄语专业、日语专业、朝鲜语专业二年级学生需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英语、商务英语专业三、四年级学生需取得英语专业四级证书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证书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俄语专业、日语专业、朝鲜语专业、西班牙语专业三、四年级学生需分别取得俄语专业四级、日语能力测试二级及以上证书或日语专业四级证书、韩国语能力考试(TOPIK)三级及以上证书或朝鲜语专业四级证书、西班牙语专业四级或大学英语六级证书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
4.艺术及专升本专业:需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
5.其他专业:二年级学生需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三年级和四年级学生需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证书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
(三)单项奖学金
1.学科竞赛奖
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科竞赛获三等奖及以上的学生,经学校教务部认定可颁发学科竞赛奖。
2.社会实践奖
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表彰的学生,经校团委认定,分别按国家、省、市三等奖予以奖励。
3.体育活动奖
在市级以上(含市级)体育比赛中获奖的学生,经体育工作部认定,按如下规则奖励:
(1)凡赛会按等级评定成绩的项目,以赛会评定等级为准申请单项奖学金;
(2)同一项目同一赛次如果分省、市等分区预赛,则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4.文艺活动奖
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文艺比赛和作品征集中获奖的学生,经校团委认定,按如下规则奖励:
(1)凡赛会按等级评定成绩的项目,以赛会评定等级为准申请单项奖学金;
(2)同一项目同一赛次如果分省、市等分区预赛,则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5.其他
没有评定等级的获奖,取市级前三名、省级前六名、国家级前八名者进行表彰。
(1)市级一、二、三名分别对应市级一、二、三等奖;
(2)省级一、二名对应省级一等奖,省级三、四名对应省级二等奖,省级五、六名对应省级三等奖;
(3)国家级一、二名对应国家级一等奖,国家级三、四名对应国家级二等奖,国家级五、六、七、八名对应国家级三等奖;
(4)非名次奖项如优秀奖、鼓励奖、最佳提名奖、最佳演员奖等不参评单项奖学金。
(四)考研奖学金
考入国内双一流大学、国家最近一轮学科评估为A类学科或取得按照最新版QS世界大学排名前100名境外高校及港澳台大学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同时取得外语类相应等级证书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具体参考三、四年级学生参评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第十一条 社会奖学金
申请社会奖学金,按照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设定的标准评定。
第四章 评选机构
第十二条 根据奖学金类别,学生事务部负责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的组织评选工作;教务部负责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考研奖学金的组织评选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奖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奖学金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其中考研奖学金在每年春季学期开展评选,其余各类奖学金在秋季学期开展评选。
第十五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程序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依据《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评选。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依据《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评选。
第十七条 学校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初审。二级学院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本学院获学校奖学金拟推荐名单。
(三)复审。学生事务部、教务部对二级学院推荐名单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复审名单。
(四)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对学校奖学金获得者复审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
(五)终审。学校召开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奖学金获奖名单,发文公布。
第十八条 社会奖学金评选程序
社会奖学金评选由学校与出资设立社会奖学金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协商确定。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九条 奖学金由财务处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汇入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二十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新生奖学金由学校组织颁发;学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直接发至学生本人银行卡;社会奖学金由学校与出资设立社会奖学金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奖学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遵守财务制度与纪律,主动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在各类奖学金的申请、评选和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者,学校视情况取消其申请或评选资格、停发或追回所发钱款及证书,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应当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被取消学籍的新生奖学金获得者须退还已发放的新生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入学两年内退学或转学的新生奖学金获得者须返还已发放的新生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定过程及结果存在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向学校奖学金管理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奖学金管理工作委员会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字【2022】第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