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教师竞赛工作质量,保障教师竞赛的公正、公平、科学,充分发挥专家们的作用,规范评审专家的选拔与使用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竞赛评审专家库集校内外高水平专家及特定技术领域人才,服务于学校各类教师竞赛,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多元遴选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开展专家库组建、管理、使用及监督。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四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有高度的责任心,无师德失范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三)具有高级职称或在所在单位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者,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教育教学理论、教学方法和教师教学竞赛,曾荣获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竞赛奖项者优先;
(五)曾荣获国家级教师教学竞赛奖项的教师可以适当放宽职称要求;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七)愿意参与评审工作并接受相关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师竞赛评审工作,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公正、客观的评审;
(二)反馈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信息和结果;
(四)参加有关竞赛评审工作的培训;
(五)指导选手或其他教师,开展相关竞赛讲座等。
第六条 专家遴选流程: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教师填写《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教师竞赛评审专家申请表》(见附件),交所在部门审核。校外专家可按照专业交所属部门。
(二)部门推荐:各部门按照专家条件、是否可以胜任相关专业竞赛评审进行综合评审,合格人员在申报表上盖章后交人力资源部。
(三)材料审核: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符合遴选条件的进入评选环节。
(四)专家组评选: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评选专家工作组,根据申报材料和相关工作业绩进行评选,结合各专业所需人数,择优确定“拟入选专家”名单。
(五)名单公示:将“拟入选专家”名单在学校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入选资格。
(六)专家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专家聘为教师竞赛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七条 专家库由不低于30名专家组成,各二级学院推荐入选人数不低于3人。
第三章 专家选取与使用
第八条 学校组织各类教师竞赛评审时,从专家库中按学科类别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随机性。
第九条 抽取专家原则:
(一)随机原则。根据专家选取条件和专家组组成规则,确定选取范围后,随机产生拟邀专家。
(二)轮换原则。避免同一专家重复多次参加评审活动,保障专家履行本职业务必要的时间。
(三)回避原则。专家在收到评审邀请后,如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如作为相关项目的参与人员或与项目负责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等),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条 抽取专家程序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竞赛类别从专家库中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初步名单,每次竞赛不低于7名专家,应涵盖各二级学院(外语教师竞赛、思政教师竞赛等单项竞赛不受此限);指定专人进行联系,确保专家能够参与评审工作;按照竞赛实施方案组织专家履行相关职责任务。
第四章 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学校为专家库专家提供评审经费,评审具体费用根据每次评审项目的数量多少、难度大小、时间长短、评审形式等综合确定,原则上按每人每次300-1000元标准发放。如邀请校外专家进行评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放标准,评审工作中产生的校外专家差旅费,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评审费发放以评审情况为依据,做到公开透明。按照规定据实发放,并按税法规定,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专家库成员应于每学期初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授课等信息,明确可参与评审的时间,专家可随时更新本人信息。对连续两年不能参与评审的专家,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 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重新遴选,更新专家库信息。专家库成员因健康原因、工作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继续履行评审职责的,可申请退出专家库;对违反评审纪律、职业道德或评审质量不合格的,将予以出库。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与专家(含校外专家)所在学院共同对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负责,接受参加教师竞赛的选手和观摩教师的全程监督,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 学校不定期对专家的履职情况和评审质量进行考核,对表现不佳的专家进行提醒和约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