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完善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规范统一、分类科学、层次清晰、运行高效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对外经贸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学校各职能部门为促进学校重要事务的规范管理,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并以学校名义发文公布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行为规范或办事规程。
第三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所涉事项和内容应具有全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特征,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一)学校以及校内各部门制定的工作部署、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方案;
(二)对具体事项的处置方案或处理决定;
(三)校内各部门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办事指南;
(四)适用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性文件;
(五)不涉及学校各部门及师生员工具体权利义务的文件。
第四条 按照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分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
根本制度是指《辽宁对外经贸学院章程》,由省教育厅核准,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活动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在规范性文件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规章制度均不能与之相抵触。
基本制度是指与学校章程对应的,规范学校政治权利、行政权利、学术权利、民主权利的基本运行制度以及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等相关办法。
具体制度是指学校党务管理、群团管理、行政管理、学术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制度。
第五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解释、修改、废止、清理、汇编等工作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系统化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提升学校管理效能,有利于畅通民主协商渠道。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范性文件的规划、审查、编号、印制、公布、清理、汇编等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报送审查、提请审议、组织实施、解释、修改、废止、清理等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计划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事前立项,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办公室汇总,列入学校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按照规定程序获批后方可实施。
如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上位规范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发生变化,或因学校建设发展迫切需要等事由,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确认有必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职能部门也可适时提出立项申请,报学校办公室审查后增列入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名称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拟确立的主要内容及法律依据;
(四)起草负责人、组织实施方案、完成时间;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职能部门对列入工作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计划在管理职责及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起草工作,及时启动制定或者修改工作,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未完成的,原则上不得发起新的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应当以适当方式充分征求相关部门以及管理对象的意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团体和师生员工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应当在全校范围内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
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一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按照效力和内容不同,一般称为“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规章”。
“章程”是指对学校或校内其他组织、社团的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而制定的根本性、纲领性规章制度。
“规定”是指对某方面工作所作的带有约束性的预先性原则要求、执行标准、行为规范,其强制性高于“办法”。
“办法”是指对某项工作所作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
“细则”是指为有效实施上位法或相关政策、执行学校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
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中加“暂行”“试行”。并在规范性文件中注明暂行或试行的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两年期满后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正式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须冠以“中国共产党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委员会”或“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字样。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二)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日期以及决策会议的名称;
(三)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对象或事项、遵循的原则以及主管机构职责等;
(四)具体的行为规范,包括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以及鼓励性规范等;
(五)施行时间、解释主体、有效期限等;
(六)必要时,可以加列规范性文件的溯及力、制定实施细则的授权、对旧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宣告、规范性文件的冲突适用规则等。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由提出立项计划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可由提出立项计划的部门牵头,其他所涉职能部门协同起草,必要时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起草工作。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职能部门意见,形成会签意见,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会签意见,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对有争议的意见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送审稿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简洁、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原则上采用条文形式表述,不宜采用段落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较为简单的,一般不设置章、不区分总则和分则;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较为复杂、条文数量在20条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以分章表述。
条文的内容有两层以上的意思需要表述的,在条文之下设款。条文中款的内容有两层以上的意思需要表述的,在款下设项。
第十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同时撰写起草说明,其内容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合法性、规范性、起草经过以及其他有关问题等。起草或修改规范性文件,应当制作依据对照表。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提请审查时,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依据对照表等材料。
第十八条 学校办公室对文件草案的规范性进行审查,相关职能部门对相关领域文件内容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法律事务办公室对合法性进行审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二)是否符合《辽宁对外经贸学院章程》规定;
(三)是否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四)是否符合授权范围;
(五)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要求;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方面。
第十九条 审查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召开调研会、座谈会等,听取起草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学者以及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审查部门对初次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联合相关部门完成审核;对修改完善后再次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向起草部门反馈。
第二十一条 经相关审查部门审核同意后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形成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五章 审议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审议机构,依其议事规则对所有以学校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审议决定权。
涉及重大学术事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先行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委托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决定。
涉及全校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学生代表大会的意见。
起草部门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审议稿进行修改,形成送签稿。遇到会议提出重大问题或者需要大幅修改的,经起草部门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照规定提请有关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呈报,书记或校长签发,以经贸学院党字、经贸学院校字等
文号公布。
规范性文件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发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文号、规范性文件名称、通过该规范性文件的决策机构、通过日期、施行日期等。
规范性文件需经公布方为有效,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管理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学校相关决策会议在审议时授权给相关部门。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应当符合制定的目标和原则,主要针对条文的适用问题,被授权部门所做的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溯及力。但是,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在有利于教职工、学生等管理对象的前提下,对其生效以前已经发生但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务,适用其新的规定。
第六章 修改与废止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以及学校实际工作的变化,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部门、师生员工认为特定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规范相抵触的,或者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或者标准的,可以向学校办公室提出审查建议,由学校办公室决定是否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起草部门按照程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后,学校决策会议对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全文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应当公布新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实施日期为修改后的日期,原规范性文件废止。
第三十条 废止规范性文件,是终止现行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行为。由起草部门提出废止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原审议机构审议通过后,作出废止决定,由学校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布,但新规范性文件明确同时废止的情况除外。送审材料一般应对废止该规范性的目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 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学校规范发生变化,失去合法合规性依据的;
- 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相适应的;
- 规范事项已经完成,或者因情势变更,无需继续施行的;
- 同一事项已经由新的规范性文件做出规范,无继续存在必要的;
- 暂行期或者试行期已过,无需继续施行的;
- 执行情况较差,且对其予以废止不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或废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一揽子提交审议的方式进行,在集中清理、梳理规范性文件等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以一个决定修改若干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并分别公布修正后的规范性文本。
第三十二条 对涉密规范性文件进行立改废释,应当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对直接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立改废释,需要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且须符合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方式。
第三十三条 因学校机构调整,原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取消或相关职能划转的,由承担相应职能的部门负责该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工作。
第七章 清理与汇编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由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清理的对象包括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采取定期清理和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与上级要求清理相结合的原则。清理工作完成后,经学校相关会议审议决定,对外发布清理公告,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被列入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管理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的汇编工作(保密方面的规章制度另行汇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章程》的起草、审议、修订及备案等,依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1号)及相关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原《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规章制度建设规程》(院字[2013]第7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