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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019-10-24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有效的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由校长领导,一级管理机构是总务处、财务处,总务处主要负责实物管理,财务处主要负责账务管理。二级管理机构是各其他二级部门,既是使用单位也是管理单位,并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资产专管员。

(一)一级管理机构职责

1、协助校长全面管理学校的教学、科研、图书、基建、行政、后勤等单位的固定资产。

2、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使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确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工作。

3、编审固定资产规划、对上申报,对内分配,对各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管理固定资产的帐册,负责固定资产的统计上报工作。

5、组织各类固定资产的登记、盘点、清查、统计工作,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6、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7、负责各类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组织招标采购、验收入库、领用发放、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8、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建设。

(二)二级管理机构职责

1、实验中心和网络中心负责教学、科研、实验等设备的管理。

2、图书馆负责全校各单位的图书、资料及图书专用设备的管理。

3、总务处负责全校的行政办公设备,一般生产生活设备、汽车、家具、土地、树木、房屋及建筑物等的管理。

4、二级归口管理机构应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5、组织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及参与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6、组织本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

7、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8、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界定和分类

第四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五条 对于捐赠物资均属学校所有,接受捐赠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建帐建卡。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分类

学校的固定资产根据会计制度的要求,按照财政部的以下六类设置会计账目进行核算: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

(四)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五)图书档案;

(六)文物和陈列品。

按照以下十六类设置分类账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及植物;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设备;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是指购置、受赠、调拨划转清查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

(一)凡属基本建设项目的,经竣工决算审计后,按规定程序登记固定资产。

(二)购置属基本建设范围以外的固定资产,各部门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及资产配置定额,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三) 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进入采购程序,按照学校相关的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四)利用科研教研课题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按照科研教研课题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但必须要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九条 受赠固定资产,由受赠单位凭有关价格凭据等证明材料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受赠应签订捐赠协议。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购入后,采购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各资产使用部门按照合同及有关标准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验收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记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学校集中采购的固定资产由采购部门资产管理员登录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入库手续,各单位自行采购的固定资产由部门资产管理员登录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入库手续经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报销手续。资产管理部门负制作相应的资产卡片贴在固定资产上。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并按照合同条款及时向供应商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部门应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各部门对其所有保管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保管责任并将保管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七条 具体使用和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和维护固定资产,防止损坏或丢失,不得擅自抛弃。

第十八条 使用或保管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与资产管理部门沟通,办理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应按原始套件进行使用,不得自行拆装整合。

第二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每三年一周期,前两年每年进行新增资产盘点,第三年全部盘点、核查。固定资产使用和保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处提供的清单进行盘点,要盘点到物。做到资产清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说明,形成盘点报告交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汇总。

第六章 固定资产变更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 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 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四)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二十二条 校内人员调动,除办公电脑外,原所配办公设备原则上不能带入新单位、部门,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带入的,须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及时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原所配办公设备应上交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但根据需要,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暂存原单位、部门,待调配给相应人员使用。

第二十四条 调离人员未予交还和办理移交手续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离手续。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范围

(一)闲置的固定资产;

(二)达到或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的;

(三)未超过最低使用年限,经论证确属淘汰或经技术鉴定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凡尚未达到报废条件的设备、仪器或家具,构成闲置的,由使用人交回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校内调剂。校内无法调剂的,由资产管理部门保存或提出处置。

第二十八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四)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五)价值在1000元以上,上报校长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对被盗丢失的固定资产应由安保部门出具证明,根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安保部门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固定资产处置意见等,办理有关帐务注销手续。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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