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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2018-11-05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综合财务预算,优化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经济行为,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校会计工作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手段,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董事会负责审批准财务预算,为学校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经济信息,讨论决定学校重大的经济事项。

第七条 学校财务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标准如下:

(一)教学日常经费支出:金额小于等于5,000元,经主管校级领导审批后报销;金额大于5,000元的需经校长审批后报销;

(二)教学专项经费支出:经主管教学校级领导审批后报销;

(三)科研课题经费支出:经主管科研校级领导审批后报销;

(四)人员费用支出:经主管人事校级领导审批后报销;

(五)固定资产购置支出:金额小于等于5,000元,经主管校级领导审批后报销;金额大于5,000元的需经董事长审批后报销;

(六)代收代付款项:经主管校级领导审批后支付(如学生医保代付、考试费代付等);

(七)其他费用:金额小于等于5,000元,经主管校级领导审批后报销;金额大于5,000元小于等于20,000元,需经校长审批后报销;金额超过20,000元,需经董事长审批后报销。

学校单独设立财务处,统一管理全校的财务工作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对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对资产进行管理、清查;对其他财务活动进行管理;编制会计报表和进行财务分析。

学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或“初级会计师”及以上职称证书并按时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具备上述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学校财务工作。

学校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财务人员的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学校的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十一 预算管理的内容

财务预算是根据学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十二 预算编制原则

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支持发展、勤俭节约”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保证刚性支出、勤俭节约等原则。

十三 预算编制方法

学校各用款部门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提出本部门预算,财务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各部门本年度预算汇总情况结合本年度财务收支增减因素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十四 预算审批程序

年度财务预算年初由财务处提出建议方案,报董事会审定批复后执行。

十五 预算调整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需按相关规定流程经董事会审定,批准后才能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十六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十七 学校收入包括:

(一)提供服务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考试考务收入等;

(二)捐赠收入,即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三)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四)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培训收入、经营收入等。

十八 学校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度规定,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或备案,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十九 学校各类收费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设置“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二十 支出是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二十一 学校支出包括:

(一)业务活动成本,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工资及福利支出、商品和劳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折旧费支出等。

(二)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组织和管理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筹资费用,是指学校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它包括学校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学校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学校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经营支出等。

二十二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学校各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二十三 学校的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六章 净资产管理

二十四 学校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二十五 限定性净资产是指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

二十六 会计期末应结转当期收入和支出,差额计入净资产。年度结束时,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章 专用基金的管理

二十七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参《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等高校财务管理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专用基金作为“受托代理负债”处理。

二十八 专用基金主要包括:

(一)学生奖贷助基金,核算国家省政府等学生奖助贷拨款和学校自筹的学生资助经费。自筹资助经费按照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学费收入中提取用于发放学生的奖学金、贷款贴息资金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困难学生补助、减免学费的资金。

(二)科研基金,学校从事科研活动提取的科研经费,提取标准为当年学费收入的百分之一

(三)就业基金,即按照毕业生的学费标准的百分之一提取的资金

(四)教学专项经费,是指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在年末提取的用于教学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教学改革基金、专业建设经费、课程建设经费、教材建设经费、实践教学经费等专项经费。

(五)其他专用基金,是指用于学生活动、行政管理的专用基金。

二十九 各项专用基金由财务部门设置专门账户核算和管理,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必须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提取,入账后方能安排使用,不得未提先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三十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三十一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十二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三十三 学校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三十四 学校应该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和结清应收和暂付款项。对部门或个人长期占用的应收款项,财务部门要在该部门经费或个人工资中扣回。

三十五 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账。

三十六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十七 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两大项,即一般固定资产和文化文物资产。一般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其他固定资产。文化文物资产包括图书文物和陈列品

三十八 学校的固定资产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不断以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投入到教育工作之中,形成生均成本。这种以固定资产的逐渐损耗而转移到生均成本中的那部分价值就是固定资产的折旧。学校对一般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化文物资产不计提折旧。

三十九 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董事会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十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四十一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四十二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四十三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章 负债管理

四十四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和劳务偿还的债务。

四十五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受托代理负债等。

四十六 借入款是指学校向财政部门、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借入的有偿使用的资金,包括科技开发贷款、基建贷款、科研项目借款、办产业周转金等。

学校根据慎重稳妥和实际需要的原则,加强对借入()款项的管理,保证借入()款项能在限期内归还。学校应控制贷款规模,不得以扩招名义盲目贷款。要谨慎使用贷款资金,规避投资风险。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四十七 学校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四十八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四十九 学校财务处向外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决算报告等。

五十 财务决算报告,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预算执行、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五十一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的财会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应接受物价、税收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五十二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财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

五十三 学校内部财务监督由财务处实施,各部门和个人必须接受财务监督。学校支持财务处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财务处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二章 校办产业管理

五十四 学校校办产业是指由学校统一领导,由学校进行投资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经营的企业。学校行使出资人权利,但不具体从事、也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五十五 办产业实行“统一领导,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 附则

五十六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五十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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