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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经贸学院    [2003]党字    第8号    王万义签发

 

 

中共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党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观念,保证每个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置于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之中,保证党员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及省、市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现对学院党员管理做如下规定:

    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党员必须按时参加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完成组织上交给的任务。凡无正当理由,两个月违反上述规定者,所在党支部负责人要及时找其谈话,批评教育;连续三个月违反上述规定者,党支部书记要及时向党总支汇报,由党总支书记或组织委员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五个月违反上述规定者,所在党组织要立即向党委反映情况,研究处理措施;超过六个月的,按党章规定,予以除名。

2、经组织同意在外工作或学习的党员,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或地方)的党组织;时间在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应开具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由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负责安排参加党的有关活动;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按时汇报外出活动情况及思想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3、调入学院或入学院学习的党员,应将原党组织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及时递交院党委办公室,院党委办公室办理接转手续后党员应及时参加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临时来学院工作或学习,没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的党员,基层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4、正常情况下教工党员调动工作时,党员组织关系随人事关系变动而变动,经院人事部门同意调出的党员,在办理人事关系后,要尽快转党的组织关系。凡人事关系调走,党的关系没有转走的,将按在籍党员进行管理。违背有关规定的,按党章处理。对于辞职的党员,党的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或所在地的街道党组织。

5、毕业生党员,在毕业离校时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暂时没有工作单位的,要将组织关系落在所居住的乡镇、街道党组织或人才交流中心,待分配到新单位后再将组织关系转到新单位。在校保留档案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可以暂不转移,仍在原支部过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待派遣后再行转移。

6、公派留学、讲学和研究人员的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按期回国后,本人应向其原所在党组织报到,党组织通过有关组织和个人了解其在国外期间无违纪行为的,原单位党组织可直接接受其参加组织生活。

7、因私临时出国、出境的党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或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一律不转党员组织关系。对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从出国、出境之日起,停止其组织生活。对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在出国、出境后停止其党籍。出国、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8、自费出国留学回国的党员,经院党委审查证明其在国外、境外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其组织生活。如果是预备党员,经过了解在国外学习期间表现好,具备正式党员条件,可以按期转正。

9、因私临时出国、出境的党员,回国后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提交思想汇报;时间超过半年的,每半年以邮递的形式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按期回国,本人无问题的,可直接参加原党支部组织生活;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过审查,理由正当,又无问题的,可参加原党支部组织生活;对无故超过半年左右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可参加原党支部组织生活;对无故超过一年以上的,不能参加原党支部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

10、党员出国、出境前办手续时,要主动找党总支(直属支部),汇报出国情况,党总支(直属支部)要对本人进行出国前教育。党员出国、出境没有按期回国的,党总支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并与之联系了解未归原因,待回来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11、在本市内流动的党员,到院党委办公室直接办理手续。调往外省市的党员,需持院党委办公室介绍信到大连市组织部办理转移手续。党员在院内调动工作时,必须及时到党办办理转移手续,新的工作部门党组织及时把他们编入支部或党小组过组织生活。

12、党员转移组织关系要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更不允许由非党员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党组织指定党员代为办理,或由党组织负责办理。党员组织关系必须在有效期内转移,逾期不转移,介绍信自行作废,并视情况给予党员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处分。超过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转移组织关系且不交党费,不过组织生活的党员,按党章规定处理。党员要妥善保管好组织关系介绍信,不得丢失,如有丢失,需立即声明,并要查清责任。是组织造成的,由组织出具说明,并承担责任;由本人造成的,要写出检查,予以批评教育。

各总支、支部书记,在党员管理中负有重要的职责。对于上述各项要求应及时向党员进行传达,做到人人皆知。对发展的新党员,党组织谈话时,要将此规定做为重要教育内容之一。

 

 

 

 

 

200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