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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强化管理工作责任制,建设一支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干部队伍,学院决定在干部工作中建立问责制度。

问责制是强化责任管理的一种形式,它是指对各级干部在其负责的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进行,造成工作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它是对干部全程提醒和全面问责的有机结合,是制度约束和道德自律的有效结合,是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双重结合。

第一条 实行问责制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干部岗位职责为准则,从制度上保证全体教工对学院事业发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使干部恪尽职守,确保学院政令畅通,实现学院快速稳定科学发展。

第二条 实行问责制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处理有据。

2、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3、坚持行政问责和改进工作相统一。

4、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三条 问责的对象

1、处级干部。

2、科级干部。

3、各职能部门的一般干部。

第四条 问责主体为学院领导

问责办公室设在学院督察处。

第五条 问责制的范围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求其责任。

1、职责内和学院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因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等情形而未完成的。

2、未执行上级和学院领导指示、决策,擅自作主,影响政令畅通和学院整体工作部署的。

3、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较低,缺乏威信,群众不满意的。

4、对教职工提出的申报、建议不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5、工作失误、渎职,未依照规定权限、范围、原则和程序进行工作,造成损失的。

6、对上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

7、对下包庇、袒护、纵容,或指使、暗示下属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在发生各种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师生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9、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资金的。

10、违反阳光报告、阳光收费规定,擅自招收学生或乱收费的。

11、因工作失职、渎职,影响校园稳定,出现失火、盗窃、食物中毒等重大事故的。

12、违反印鉴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13、离岗后,发现在职期间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工作损失的。

14、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15、应追求责任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通报批评。

4、诫勉。

5、给予行政处分。

6、责令辞职

7、经济赔偿。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责任轻重、损失大小,按一定比例实行经济赔偿。

第七条 问责工作的程序

1、问责确定。问责办公室根据收集和掌握的情况,办理问责审批手续,经院长批准后,确定问责。

2、问责调查。组成调查组,通知问责对象写出自责自查书面材料,并采取实地考察、群众座谈、召开问责会等形式全面展开调查。

3、问责处理。学院领导班子根据问责办公室的调查和问责对象的错误情节,作出问责处理决定。

第八条 问责制的调查与处理

1、学院全体师生均有权向学院领导及问责办公室检举或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对举报突出者将给予不同形式的奖励。

2、问责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师生。并且要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不良后果发生。

3、问责对象对处理有异议,可自收到处理意见起15日内,向学院领导或问责办公室申请复核。

第九条 问责制的解释与施行

本办法由学院问责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