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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

经贸学院    [2003]纪字    第2号    吕红军签发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省纪委三次全会以及省外经贸厅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新时期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有力保证。全院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通过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文件,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认识反对和防止腐败工作的重要性,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当作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正确认识并处理好抓中心工作与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系,维护和促进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为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学院成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王万义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吕红军同志担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室设在党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二、明确职责,保证责任落实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学院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研究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负责领导并组织对班子成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

党委书记、院长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需要,负责主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学院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江泽民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院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5、履行监督职能,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党委委员、院领导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主要职责

1、协助主要领导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保证上级及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部门的贯彻实施;

2、掌握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倾向性问题;

3、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不正之风,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

4、带头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教育管理职责范围内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三、健全制度,强化检查考核

要通过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强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

1、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一是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二是报告制度,每年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报告一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三是检查考核制度,每年采取多种形式对所属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建立院党委和纪委负责人同领导班子成员及下级领导干部谈话制度。通过谈话,了解党风廉政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帮助总结经验,解决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实行党委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院党委和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在学院一定规模的会议上进行一次述职述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并进行评议和提出整改意见。

4、建立廉政谈话制度。凡是新任职的领导干部,都要由党委或纪委的领导同志进行一次谈话,就如何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履行职责、保持清正廉洁提出要求。对群众反映在廉政勤政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或在民主测评、评议中意见较多的领导干部,由党委或纪委领导同志与其谈话,进行批评教育,或提出警示、诫勉。

5、实行指定内容专题民主生活制度。针对有些部门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党委或纪委指定该部门专门召开解决有关问题的民主生活会。

6、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各党总支要及时向院党委报告有关情况,院党委每年要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一次执行此项规定的情况。

7、坚持检查考核制度。

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所属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对重点部门必要时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检查考核后,及时反馈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落实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结合学院快速发展和建设的实际,今后一个时期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规定的落实。

1、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可安排聘用自己子女、配偶及亲属。

2、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及亲属不准在校内从事任何经济活动。

3、领导干部不准接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及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等宴请、赠送礼金等。

4、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人员调入调出,工作需要且符合条件的,需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5、领导干部不准个人擅自决定单位大额度现金运作、改革和发展重大决策及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6、领导干部不准通过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子女升学、过生日、节假日、出国以及住院等借机敛财。

7、领导干部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

8、继续贯彻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狠刹用公款吃、喝、玩、乐及出国旅游等不正之风。

纪委要对领导干部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不但要查清问题,而且必须查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