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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学院 [2004]纪字 第4号 吕红军签发

经贸学院    [2004]纪字    第3号    吕红军签发

 

关于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

 

各党总支:

中共中央于2003123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各总支一定要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重要性,认真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学习贯彻两个条例,学院纪委拟出了《两个条例》学习思考题及答案,希望各总支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

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思考题和答案

00四年五月十九日

关键词:学习   条例    通知

  报:省教育厅纪检组、省外经贸厅纪检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学习思考及答案

 

1.《党内监督条例》颁布和实施的时间:

2003年12月31日。

2.《党内监督条例》分为多少章、多少条:

共分5章、47条。

3.《党内监督条例》颁布的意义:

《党内监督条例》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颁布实施,对于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4.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5.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和方针: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6.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

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7.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⑴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情况;

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情况;

⑶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⑷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⑸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⑹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⑺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建设的情况。

8.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9.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⑴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⑵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发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到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⑶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⑷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⑸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10.党内监督的制度:

⑴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⑵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⑶述职述廉制度;

⑷民主生活会制度;

⑸信访处理制度;

⑹巡视制度;

⑺谈话和诫勉试制;

⑻舆论监督制度;

⑼询问和质询制度;

⑽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11.本条例的解释: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12.党员如何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

⑴要认真学习掌握党内监督条例;

⑵要认真履行党员监督的职责;

⑶要自觉地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学习思考题及答案

 

1.条例颁布和实施的时间:

2003年12月31日。

2.条例共分多少编、多少章、多少条:

共分3编,15章,178条。

3.颁发党纪处分条例的重大意义:

1)条例是我们党内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规;

2)条例是对违纪党员和党组织实施处理的最基本依据;

3)条例是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4)条例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

4条例的指导思想:

党纪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5.条例的任务: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6.条例的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2)坚持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4)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5)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7.条例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8.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消党内职务;

4)留党察看(分为一年、两年);

5)开除党籍。

9.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1)改组;

2)解散。

10.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的种类:

从轻、从重和减轻、加重四种。

11.从轻、从重处分的含义:

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12.减轻、加重处分的含义:

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13.从轻或减轻处分的依据和条件:

⑴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⑵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⑶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⑷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⑸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⑹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14.从重或加重处分的依据和条件:

⑴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⑵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⑶阻止他人揭发推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⑷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⑸有其他、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⑹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15.对违法犯罪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⑴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⑵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⑶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16.违反党纪的行为类别:

⑴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⑵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⑶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⑷贪污贿赂行为;

⑸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⑺失职、渎职行为;

⑻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⑼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⑽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17.本条例的解释权: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18.党员如何学习贯彻《条例》:

⑴要认真学习《条例》,掌握《条例》的条文和精神;

⑵要以《条例》为行为准则,自觉地遵守执行《条例》;

⑶要向新时期模范共产党员吕红军同志学习,争做优秀共产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