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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管理、评审工作,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和辽宁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19〕2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省政府)
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校在籍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本科学生

第三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第五条  参加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的学生需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不少于4.0。

(五)综合素质优秀,上一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教育课》考核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5。

(六)外语类专业: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学生需取得英语专业四级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证书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俄语专业、日语专业、朝鲜语专业二年级学生需取得大学英语四级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俄语专业、日语专业、朝鲜语专业、西班牙语专业三、四年级学生需分别取得俄语专业四级、日语能力测试二级、韩国语能力考试(TOPIK)三级证书、西班牙语专业四级或大学英语六级证书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

(七)艺术及中职本专业:需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证书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

(八)其他专业:二年级学生需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证书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三年级和四年级学生需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证书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

第三章 评审工作原则及流程

第六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评审工作流程:

(一)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学校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及预算金额,由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统一布置工作。

    (二)在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事务网站上发布相关通知。

(三)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学工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四)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分配的名额数,按上述第五条评审条件及学生日常表现进行评审,评选出初审名单,经公示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教务部对拟推荐学生进行复评,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公示结束后无异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生填写《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初审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审核。

    (八)辽宁省资助管理中心拨款到帐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学校递交发放请示。

    (九)学校签批后,财务处统一将奖学金汇入学生银行卡账号。

    (十)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学生核对获奖金额,并签字备案。

    (十一)学校为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不兼得。

第九条 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学校确保省财政拨款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2022年4月修订,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