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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征兵工作管理办法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征兵工作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征兵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应征入伍的积极性,规范学生应征入伍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校生以及应征入伍我校录取新生。

第三条 学校征兵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为指导,以部队建设需求为牵引,以提高兵员质量为核心,围绕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按照依法实施、协调推进、制度完善、运行规范”的要求,落实大学生优先征集政策规定,确保完成征集任务,努力提高质量效益,为建设世界一流军队提供人才支撑

第二章 机构职责

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副书记、武装部部长任组长学生事务部主任、武装部副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武装、学工、就业、教务、招生、资助、宣传、保卫、财务、医务、共青团等部门领导和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组织本校征兵工作。各二级学院设立院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征兵工作。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站,负责征兵的日常工作,学生事务部主任兼任征兵工作站站长,征兵工作站专职人员作为联络员,参加所在地征兵办公室工作二级学院指定一名辅导员负责具体征兵工作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征兵工作协调各部门做好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宣传及退役学生优秀事迹宣传报道,应征入伍学生学籍处理学业管理资助、政审等工作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和退伍后入学工作毕业生升学、就业、创业工作各种资助审核和资助金发放等工作。二级学院全面做好本院征兵工作。

第三章 征集准备

每次征兵开始前,召开征兵工作会议研究筹划征兵工作。征兵工作站根据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制定征兵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落实措施和时限要求,将指标任务分解到各学院。

征兵工作站对学校所有参加征兵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兵役法律法规、征兵政策规定和业务工作等知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九条 各学院按照征兵工作站的安排,在每年630日前组织当年12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大学生全部参加兵役登记,并结合入学报到、学籍注册、学生军训等时机,组织核验适龄大学生兵役登记情况,未进行网上登记的及时补登

第十条 抓好“征兵宣传教育进校园”系列活动,每年5月、11月集中开展入伍政策网上咨询周和宣传月活动征兵工作站开展一次征兵和优抚安置政策咨询活动、—次士兵典型报告会,各学院要组织一次征兵政策宣讲活动,每个班级开展次主题党团活动一次演讲比赛,确保所有大学生都能及时了解征兵政策、应征程序和时间安排。

第十一条 区分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三类群体开展差异化精准宣传,对应届毕业生重点介绍参军服役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入伍提干、硕士研究生单招、考研加分以及我省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专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政策等内容;对在校生、新生重点介绍入伍报考军校、选改士官、学费补偿代偿、转专业及本校其他优惠政策,在寄送入学通知书时一并向新生发放征兵宣传单,不断提高宣传动员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四章 征集实施

第十 各学院要组织指导有参军意愿的大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参加网上报名,及时掌握每名报名情况,核实完善有关信息各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初将初审合格名单报学校武装部。

第十 学校依托校卫生所,设立初检站,组织应征报名大学生进行身体初检、病史调查,主要检查身高、体重、视力、血压、纹等基本项目

第十 按照征兵办公室体检安排一般安排在寒暑假离校前)通知送检对象做好参加体检准备,明确携带资料、集合地点及注意事项。体检当日,按要求集中组织送检对参检。

按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有关要求,征兵工作站重点做好参加政治考核学生的初步考核与走访调查工作,同政治考核负责人会同辖区公安派出所组织实施,主要通过院系领导、辅导员和同学对应征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病史和现实表现进行调查。大学生户籍所在地应学校协助其做好政治考核有关工作,并在其预征对象登记表》签署意见加盖学校公章。

征兵工作站负责通知并协助做好大学生预定新兵的复查复检工作,参加集体定兵会议,公示送检对象名单、体检政考合格人员名单和定兵名单。

应届毕业生可在学校所在地报名也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入伍在户所在地报名毕业生入伍后须持《入伍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报学校武装部备案同时办理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第五章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有关文件执行。应征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款和学费资助款必须优先用于缴纳所欠学费。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并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 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校财务处、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5.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6.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二十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助学金申报程序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参军学生要按时准确提交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材料错过上报时间或材料不合格自行承担后果

第六章 学籍、学业、学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我校录取新生应征入伍向招生部门提供《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重新报名参加高等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入伍的,将保留学籍申请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提交至各学院,各学院审核后将材料及名单上交武装部,武装部汇总后将入伍保留学籍学生名单转交教务统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二十四条 毕业班入伍的且符合毕业条件的,不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应征入伍学生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请放弃学籍。学校按照《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其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应征入伍学生保留学籍期限根据应征入伍服役年限而定。入伍学生保留学籍年限从应征入伍之日至其本人退出现役后两年内。

第二十七条 退出现役后的学生在退伍后的两年内凭部队的《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教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内的春季或秋季开学初。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八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新兵体检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学校准其随时复学。

第二十九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服役期间擅自离队或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以及劳动教养、判刑者,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役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退出现役后一般复学到原专业就读。学生也可以申请转专业学习,具体规定见《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后在原专业就读的,毕业审核原则上按后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转专业者,按照复学后转入修读的相应年级、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三十二 应征入伍学生在入伍离校前或申请恢复学籍时均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三十三 应征入伍学生须按全日制本科学生学费缴纳管理规定主动缴费应征入伍前所欠学费应于离校前补齐恢复学籍后按其学籍所在年级继续缴纳学费享受退役士兵学费资助者可申请部分缓交。

第七章 相关优待规定

三十四 依据《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学校武装部认定的参军学生可获得创新创业2学分。

三十五 参军学生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评审中享受二级学院优先推荐不受名额限制校级评审加5分。

三十六 退役学生享受学校单独的就业、创业指导优先免费进入学校创业孵化基地优先推荐就业岗位

三十七 应征入伍复学后,学生在奖学金评定、推荐就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在满足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各学院要在评优及选拔学生干部过程中优先考虑退役复学学生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的党员标准时可优先培养入党为退役复学学生创造发挥其模范作用的平台和机会。

第八章 奖惩监督

三十八 学校对大学生征兵工作扎实、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征兵工作落实不力、组织指导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征兵工作列入各相关单位年终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日起开始施行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征兵管理办法》《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应征入伍学生学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武装部负责解释。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