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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实验室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增强实验室活力,提高实验室利用效率与效果,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目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价的原则与范围

第二条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客观反映实验室利用状况的原则。

第三条 参与评价的实验室包括:建成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以教学为主的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

第四条评价工作由分管校长领导,实验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实验室所属部门应积极配合,完成考核。

第三章  评价的形式与内容

第五条 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由实验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六条  评价的形式包括:实验室自评和学校评价两种形式。

(一)实验室自评。实验室所属部门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对所属实验室进行自评,在规定时间内将自评结果及佐证材料提交至实验中心。

(二)学校评价。实验中心根据各部门实验室自评结果,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实验室进行实地考察,查阅有关资料、数据和佐证材料,最终确定学校评价结果。

第七条 评价的内容包括:实验室利用率和实验室利用效果两部分。

(一)实验室利用率是指实验室学年实际承担教学任务量与实验室可承担教学任务量的比例。

(二)实验室利用效果是指实验室利用的综合效益。包括实验室所属部门的实验课程建设、实验教师队伍、实验室开放、实验室社会服务与合作以及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满意度等。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利用

第八条学校将把评价结果作为实验室经费投入的重要依据,对利用率高、效果好、管理水平高的实验室予以重点投入;对利用率低、效果差、管理水平上不去的实验室减少甚至停止投入,限期进行整改。

第九条各实验室所属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评价工作,在评价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充分利用评价结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以达到“提高水平,发挥效益”的目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