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管理制度» 实验中心调、停课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中心调、停课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中心调、停课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维护正常的实践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加强课堂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调课是指对主讲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班级(课堂)、课程名称等任何一项的确定性变更;停课是指主讲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授课,而需要安排在其它时间补课的行为。

二、课程一经排定,主讲教师应全力保证按时足时授课,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也不得以讨论课、自习课之名变相停课。未经教务处批准,均不得随意调、停课。对私自调、停课或没有充足的理由调、停课之后未办或补办手续者,都视为教学事故,将按照《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实践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必要的处理,并酌情扣减相应课程的课时津贴。

三、节、假日或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停课,由院长办公室提前通知教务处,并由院长办公室通知全校师生;全国性的统考、统测(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同等学历申请学位考试、成教生入学考试、本科生四、六级英语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而产生的停课,由承办单位提前一个月将考试日期、规模、使用教室等情况报告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下发停课通知。

四、教务处教务科应确保排课不发生冲突,教室安排得当。对排课相冲突或教室安排不当(如学生数大于教室座位数)的调课,不视作主讲教师的调课行为,但应记入相关人员的业务档案,对教学产生较大影响的,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事故责任。

五、非全校性的调、停课,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主讲教师填写《辽宁对外经贸学院调、停课申请表》,写明调、停课的原因、时间、课程名称、上课班级(课堂)、上课地点等。调课必须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调课方案,停课必须提出补课时间,否则不予批准和备案。

2、提供相关证明。因病调、停课出具医疗证明;因事调、停课出具会议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因系或教研室调整主讲教师涉及的调、停课,须出具由主管教学院长批准的由教研室提出的主讲教师调整申请。无证明材料的调停课一律不予批准。

3、各系、部应严格控制主讲教师的调、停课次数。必须调、停课的,一次调停课为2学时的由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一次调停课在2学时以上的,经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后,于上课前两天送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实验中心。若主讲教师因故不能按时办理调停课手续,则可由其他人员代办。

4、调、停课申请批准后,由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出具调、停课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由教务处备案, 一份报实验中心教学管理科,一份由系部留存,一份由主讲教师或教学秘书送达学生所在系部。主讲教师或学生所在系秘书应尽快通知上课学生,对无法通知到的学生应在上课时到上课教室当面通知。

六、主讲教师因特殊原因一门课程有10学时以上不能按课表按时上课,主讲教师所在系部原则上应及时安排相应职称的教师代课,并报教务处审批。

七、主讲教师每学期每门课调、停课次数在2次及以上(因公除外)者,应记入本人本学年业务考核表,并不得参评本学年度进行的教学类评奖活动。

八、主讲教师因病.因事等原因而停上的课程,必须补足相应课时,以保证教学质量。补课完成后,应及时将有授课班级班长或学习委员签名的补课证明交教学管理科。无补课证明的,将扣减该门课程的相应课时津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