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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实验室消防与安全管理规定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实验室消防与安全管理规定

[2008]院字 第78号(200885日)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教学任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入实验室的每一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目标化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设置消防安全负责人,在保卫处的领导下负责实验室的消防安工作,保卫处负责对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实验室消防制度;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本实验室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制度;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中,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记录、有总结;

(三)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和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防火意识;明确岗位责任制,不定期检查本实验室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整改火险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组织扑救,并协助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四)负责做好本实验室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第六条 实验中心成立义务消防队,协助实验室搞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内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应符合消防规定。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对电器设备、线路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严禁超负荷运行使用。禁止不通过总务处,私自乱接乱拉电线;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

第八条 实验室内严禁使用易燃易爆等物品,如需使用,应报实验中心和保卫处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实验中心值班人员应对要害部位和消防重点实验室加强巡逻。值班人员应增强责任心,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汇报,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准埋压和圈占室外消火栓,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各单位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应通知保卫处,统一配置、更换或维护。

第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方位。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发生火灾的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并派人接应消防车。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起火原因。

第十五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消防安全教育普及,安全措施落实,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好,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事迹突出者。

(三)积极扑救火灾,对抢救师生生命、财产,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者。 

(四)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五)对于违反本办法的部门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和火灾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并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扣发奖金;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由实验室财务部门协助执行罚款处罚和扣发奖金。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为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保障学校财产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参加实验学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要严格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院长、实验中心主任、实验室负责人逐级负责制。实验室设立安全负责人承担日常安全管理与检查工作。安全负责人名单和安全管理制度应在实验室内张贴。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逐级检查制度。实验室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知识并具备及时处理问题的能力。各实验室在坚持日常检查的同时,应特别作好节假日和学期末的安全自检工作。学校要成立专门小组检查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并查验安全记录。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抽查。检查工作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实验室负责人要随时检查室内安全状况,保证电路、空调管道、暖气管道无打火或跑冒滴漏,设施无坏损现象。要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楼道通畅,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严禁拆改实验室内外建筑结构,严禁占用、封堵安全通道。如有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要加强对学生实验的管理,建立健全学生进入和离开实验室的各项安全规则。学生在做实验前,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安全员要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同时加强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检查指导。学生在实验室内严禁给任意电器设备充电,如发生事故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重大事故将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必须配有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施。如因人为因素造成事故的(未关截门、未拉闸、未锁门等),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实行响应惩罚。重大事故将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并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及时指出,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提出立即停止实验意见,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