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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实验室卫生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实验室卫生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8]院字 第78号(200885日)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基地,创建文明、卫生、安全的实验环境,是教学实验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为了规范实验室的卫生与环境保护的管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使用,为全院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布局要尽量和实验工艺一致,科学布置,摆放合理。实验结束后,各种仪器设备要及时清理归位,分类摆放。

第三条 实验室各房间应设置专门的卫生负责人,卫生负责人要认真负责各房间的卫生工作,垃圾日产日清,做好检查记录。

第四条 实验室严禁随地吐痰,严禁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杂物;严禁吸烟、就餐、聚会;严禁存放私人物品。

第五条 实验桌(台)、仪器柜、文件柜、抽屉等应保持整洁无灰尘,对各种仪器设备(仪表、玻璃仪器等)、文件资料要定期清扫或清洗,保持干净、无灰尘。

第六条 保持实验室内无蚊蝇,墙面、地面无污迹,墙角无蜘蛛网,做到窗明几净。

第七条 保持各种灯具(罩)无灰尘,安装整齐划一。

第八条 实验室内空气、环境尽量保持清新、洁净,尽可能对分散的污染点进行相对集中的管理,减少污染物的对外排放,减少对进入实验室人员的直接危害和对实验室周围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 实验室内存在污染气体、异味时,要加强室内空气的流动与更新,减少有害气体在室内的停留时间和有效浓度。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