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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2007]院字 第76号(20071228日)

第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为了适应创建多学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现代化特色大学的需要,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整体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和实验队伍,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符合学校的实验室平台建设,构建实验室可持续发展模式。适应学校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校的学科和专业的建设、发展的需要。应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注重规模效益,避免分散重复建设。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技术基础)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三类,实行以学校管理为主的一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考虑规模效益和避免重复建设,基础实验室按学科群或一级学科设置专业(技术基础)实验室按学科或专业设置;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实验中心。

第六条 科研实验室的设置要有一定的基础和发展前景,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研究室(课题组)应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

第七条 新建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室开展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经学校批准再独立建制。

第八条 因实验室规模萎缩,导致教学、科研任务不满,连续两年不能恢复,或实验室失去存在必要时,所属单位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第九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条 实验室应有完善的建设规划。实验室规划应符合学校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以上级批准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任务以及现有条件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内容、拟购设备、经费使用、实验任务和考核标准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具有与完成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在用仪器设备数量、配套齐全。应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和环境。

第十二条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室工作队伍,一般不少于3人。人员结构合理、形成梯队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整合。学校根据教学要求、科研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建设规划,创造条件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国家级和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等现代化科学实验基地。实验中心统一管理各实验室,提高资源共享程度,形成规模效益,为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

第十五条 教学实验室的建立,由各院(部)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由实验中心会同教务处等部门进行论证、审核,报学校批准。

科研实验室的建立,由各院(部)根据科研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由科研处会同实验中心等部门进行论证、审核,学校批准。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开放实验室的建立按国家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按有关文件规定的隶属关系和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因教学、科研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合并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