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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校字 [2017] 29号 (20173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实践教学效果和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规范

第二条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是学校和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通过协商,共同建立的实践教学场所。

第三条 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实践教学需要开展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鼓励跨专业的实践教育基地建设。

第四条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二)能满足相关专业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

(三)按合作协议积极承担实践教学指导任务;

(四)符合就近就地、相对稳定的原则;

(五)能开展有效的合作;

(六)兼顾规模、层次和水平等因素,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发展需要与拟建设基地所在单位初步协商,达成建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初步意见。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对拟建设基地所在单位的基本条件、拟开展的合作内容等进行论证,提交申请表和论证材料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 教务处批准后,由各二级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校企合作协议书,报教务处备案。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 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八条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管理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二级学院负责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教务处为主管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和协调有关事宜。

教务处负责实践教育基地数据库和企业导师数据库的建立,二级学院应支持教务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二级学院负责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与基地共同制定具体的合作计划,安排专人负责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保持与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单位的经常性联系。

第十条 二级学院要把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纳入学科和专业建设规划,探索建立共建共管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章 质量监控

第十一条 教务处不定期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进行检查,评估基地建设情况和合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对于成绩突出、建设好的基地,优先推荐参加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对问题突出、建设不好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如限期达不到要求,经学校批准给予撤销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