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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仪器设备借用管理规定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仪器设备借用管理规定

[2007]院字 第76号(20071228日)

第一条 为了完善教学仪器设备的借用程序,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学校、各院(部、处)内借用教学仪器设备,需经被借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教学仪器设备借用外院,需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三条 经过批准后,借用人必须到被借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在教学仪器设备借用本上填写所借用仪器设备的有关基础上内容,并在借用人档签名。借进教学仪器设备,也应登记入册。

第四条 单位(部门)之间借用设备,按借用的批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一个月内,由学校、各院(部)主管领导批准;一个月以上,由借用单位(部门)与借出单位(部门)协商一致后,报总务处备案。借出设备,到期未归还者,由借出单位(部门)负责追回。

第五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借到校外。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在不影响本单位(部门)工作的前提下,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六条 仪器设备经批准借到校外的,必须持介绍信经设备拥有单位的各院(部、处)和实验室(科、室)同意,学校总务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有偿外借。借用单位(部门)需到总务处办理借用手续,并注明借出责任人姓名、借出日期和归还日期;如确需延期归还的,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七条 借出的仪器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借出单位(部门)应及时向总务处报告,根据情节,具体赔偿额度视仪器贵重程度及丢失情节来确定,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借出设备,属于违纪行为,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对由此而造成损失者,将追究借出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试行)

[2007]院字 第76号(20071228日)

第一条 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仪器性能要求进行操作而造成损失者,视情节和毁坏程度进行赔偿。

第二条 无故拆卸仪器造成损坏者要按价赔偿。

第三条 不听从教师指导,实验过程中不认真,不负责而造成损失者,按价赔偿一部分或全部。

第四条 实验中由于操作不慎而造成的损坏,根据损坏程度,认识态度,赔偿仪器价值的一部分、全部或免于赔偿。

第五条 由于保管不善,工作失职而造成的损坏、丢失,按照情节、认错态度赔偿仪器价值的一部分、全部或免于赔偿。

第六条 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私自动用损坏、拿走不还、丢失,如发现查出,根据情节、认识态度,按原价赔偿或加倍赔偿,并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条 实验工具等如有丢失一律按价赔偿,如有损坏,赔偿修 理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八条 凡对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实验材料的损坏、丢失,隐瞒不报者,经查明,除赔偿外,并给以批评教育。

第九条 凡报损的器材,要填写固定资产破损单或低值易耗品材料报损单,按批准手续办理,凡需赔偿,由本人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赔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