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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2007]院字 第76号(20071228日)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管理是实验室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它对学生掌握知识、发展能力、提高素质起着关键作用,也是实现我校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实验教学管理,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和规范化,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在总结学校实验教学工作的经验基础上,结合现阶段实验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指独立设课的实验(实践)课和理论课中的实验环节,实验教学工作必须遵循实验教学本身的客观规律。

第三条 实验教学的目的重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以增强其获取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提高其运用现代科技和科学方法进行探索新知识的能力。

第四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实验课程的教学,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技能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学生的综合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和综合创新能力。

第五条 实验教学任务的基本要求是:学生达到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实验技能的要求。学生必须通过基本实验技能考核后,方可进入毕业环节的学习。

第六条 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不得免修,考试(含考查)成绩不及格,必须补考,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实验课程考试(考查)不及格者,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程考核。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按实验课程大钢的要求,制订出相应实验课程的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项目、内容及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在开始实验前2周把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指导书等文档经各院(部)教学主任审核后,报实验中心统一备案。

第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停实验课的,按学校调、停课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教学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必须有相应的实验教学基本文件,主要包括:

(一)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课程必须有完整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课程归属各院(部)在充分征求相关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力量编写、修订、审核,报教务处审核后汇编成册,作为组织实验教学的基本文件和依据。

(二)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所有实验必须有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适合学生使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其选用原则按照学校教材选用有关规定执行。学校鼓励各院(部)组织教师和实验指导人员自编适合本院实际、有自身特色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验证性、演示性等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实验目的、实验原理、仪器原理和使用方法、实验内容、实验步骤、注意事项、数据处理方法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实验目的、能提供的主要仪器设备、对实验结果的要求等,由学生自己设计具体方案,并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完善方案并完成实验。

第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以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各院(部)应选派精通该课程的基础理论和实验技术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承担实验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严格执行学校和实验室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学生上课的考勤记录,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严格考核,合理评定学生成绩。

第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的研究工作,运用现代新科技和教育手段,努力改进教学方法,更新实验内容,加强学术、技术交流,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实验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 学生上实验课前应提前预习,按时上课,不得早退和缺课。应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教师,服从安排,着装符合实验要求,自觉维护和遵守实验教学秩序。

第十四条 学生应独立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或任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要爱护仪器设备和公物,自觉维护和保持实验室环境,实验结束后应协助实验指导教师清扫实验室卫生。

第十五条 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教师指导对他人或自身造成伤害的,由本人承担责任;造成仪器设备、器件、工具损坏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知识、兴趣、特长、爱好,积极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在有条件的实验室开展自主、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人员包括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实验技术人员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实验指导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的要求进行备课,学校鼓励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等现代化手段对学生进行实验指导。

第十八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由实验指导教师负责宣讲《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实验守则》及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学生在实验中必须遵守《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实验守则》,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对损坏教学仪器、设备者应按照《辽宁对外经贸学院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学生实验指导。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其它疑难问题。根据实验教学要求,要培养学生的独立操作能力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指导人员不应包办代替。

第二十条 实验前,学生必须进行预习,必要时应规定写出预习报告,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前,应对学生的预习情况进行检查。凡未预习或预习未达到要求的学生不得参加实验。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按照教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实验报告交实验指导教师批改。实验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简明实验原理、实验步骤与实验方法,所用仪器设备及实验装置,实验现象及实验数据,解释实验结果并分析讨论。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不合格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重写实验报告直至重做实验。

第二十二条 实验结束时,实验指导教师应填写《教学日志》和《实验室使用记录》,实验技术人员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程不得免修。每门实验课程结束后,在期末考试前,由各院(部)组织学生依据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实验课程考核。考核成绩不合格者须重修。

第二十四条 实验课程考核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各部分所占比重由各教学院(部)确定。平时成绩根据学生预习情况、回答问题情况、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完成情况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考核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门实验课程期末考核。期末考核以笔试、实际操作或口试等方式进行,由实验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实施。课程实验考核成绩应按所占课程学时比例记入该课程总成绩内;课程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理论考试。

第二十五条 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事先请假并补做实验。由学生提出补做申请,经各院(部)同意后安排。无故缺课必须自费补做,缺课累计超过计划总学时1/4及其以上者或必选实验项目缺少者,不能参加该实验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是学校实验教学管理经常性和重要性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是实验教学检查的根本目的。实验教学检查主要是对实验教学过程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的组织实施情况、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实验课堂教学秩序等进行检查。教务处、各院(部)除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日常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外,每学期根据学校安排进行期中实验教学质量综合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室要按照《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上报规定》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实验室各种基本信息和实验教学资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