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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先进表奖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学生表奖工作,特制定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先进表奖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制度,结合学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表奖先进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手段和有效载体。通过表奖先进,营造优良学习风气,带动全体学生不断进步,实现成人、成人、成功的目标。

第四条  表奖先进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表奖项目及名额

第五条  先进集体

(一)先进团支部(10%

(二)先进班级(10%

(三)学风先进集体(10%

(四)学雷锋先进集体(10个)

第六条  先进个人

(一)三好学生(2%

(二)优秀学生干部(1%

(三)优秀共青团员(2%

(四)优秀团干部(1%

(五)十佳大学生(10名)

(六)学习标兵(1%

(七)自强不息优秀大学生(10名)

(八)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10名)

(九)学雷锋标兵(10名)

    三、获奖条件

第七条  先进团支部条件

1.团总支(团支部)书记素质高,要求严,工作能力强。

2.团员的突击队作用发挥好,无违纪团员。

3.支委会分工明确、各尽其责。

4.经常有针对性地对团员青年进行思想教育,每学期召开主题教育活动不少于5次,记录清楚。

5.经常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体育文化活动。

6.开展工作有计划、有制度、有记载、有成效。

7.支部内风气正、团结好。

8.较好地坚持共青团的组织生活制。

9.有本团总支、团支部的先进典型。

10.圆满完成上级团组织和本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11.团支部成员无警告以上违纪行为。

第八条  先进班级条件

1.全班学生思想积极要求进步,班风正,舆论正确,能够模范的遵守国家法律、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规范。

2.班委会、团支部团结一致,作风扎实,成为班集体的核心。

3.全班学生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成绩良好,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不及格率低于2%

4.全班学生自觉参与早操,无早操不及格学生。

5.能够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校园文化建设、大学生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及其他第二课堂活动中组织认真,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总结、有实效。

6.全班学生无警告以上违纪行为。

第九条  学风先进集体条件

1.全班同学的学习目的明确,学习主动性、自觉性高。

2.班级学习氛围浓厚,积极进取。

3.班级在学风建设方面有自己的特色,并发挥良好的带头和示范作用。

4.全班同学能结合专业特点,开展有效的学风建设活动,有活动记录。

5.全班无退学、旷课、取消考试资格者。

6.全班学生无考试作弊行为。

7.班级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名列本学院前三名。

第十条  学雷锋先进集体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具有相对稳定的组织机构和相对固定的成员(可为一个班级或年级,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学生社团、服务团队等),成员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名,组建时间不少于2年。

2.工作机制健全。集体成员热爱祖国,经常组织开展学雷锋活动,建立了长期志愿服务基地;每位成员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48小时;规章制度健全,成员无不良记录。

3.工作成效显著。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以学雷锋为主要内容的志愿服务活动,事迹突出,在社会上有一定积极影响。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条件

1.思想进步,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规范,无任何违纪行为。

2.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4.积极参加学校和班集体活动。

5.热爱学院,热爱班级,能够积极投身于学院建设,能够为学院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思想进步,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规范,无违纪行为,艰苦朴素,作风正派。

2.能积极主动的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任劳任怨。

3.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学分绩点2.5以上。

4.能够积极发挥带头作用,为同学办实事,办好事,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5.能够积极主动的参与、组织、策划学院的各项活动。

6.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较高的综合能力。

第十三条 优秀共青团员条件

1.思想积极向上,关心国家大事,注重理论学习。

2.学习成绩优良,学分绩点2.5以上。

3.圆满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4.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5.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6.自觉按期交纳团费。

7.高标准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8.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四条  优秀团干部条件                 

1.担任团委、团总支、团支部书记、副书记或团委工作二年以上。

2.热爱共青团工作,并具有较强共青团工作能力。

3.所在团组织在同级组织中处于上游。

4.自身模范作用好,群众威信高。

5.学习成绩优良,学分绩点2.5以上。

6.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7.本职工作任务完成得好。

8.圆满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9.所在团组织中无较差团员和严重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十佳大学生评选条件

1.遵纪守法,爱国、爱党、爱校,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高效的完成院系交办的各项任务。

2.严于律己,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学校校纪,同学评价高。

3.学习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学分绩点在3.0以上。

4.具有高度的集体责任感,在日常的学习、工作中处处以集体利益为重,讲大局、讲奉献、能吃苦、肯付出。

5.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勤于思考,善于专研,具有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

6.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六条 学习标兵评选条件

1.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具有远大的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

3.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各科平均成绩优异,专业排名前三位,学分绩点3.9以上。

4.团结同学,关心班级,工作中尽职尽责,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5.积极参加实习和实践活动,努力掌握专业技能。

第十七条 自强不息优秀大学生评选条件

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尊敬师长,诚实守信,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行为举止文明。

2.家庭经济贫困,但自强自立,性格坚毅,积极进取,综合素质较高,在各个方面去得优异成绩。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积极参加素质拓展教育活动,具有较好的文化素养和学术创新能力。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及公益活动,并在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5.心理素质好,人际关系和谐。

第十八条 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评选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远大的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学分绩点3.0以上。

3.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热心于社会服务活动,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

4.具有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直面苦难,乐观向上,自强不息,生活简朴,励志成才,事迹突出。

第十九条 学雷锋标兵评选条件

1.学习刻苦努力,工作认真负责,关心集体,热心公益,助人为乐,无私奉献。

2.坚持从事以学雷锋为主要内容的义务志愿服务活动时间2年以上,近2年累计志愿服务时间160小时以上。

3.学雷锋活动事迹感人,成效显著,具有一定示范效应和社会影响力。

    四、表奖工作的组织

第二十条 评选工作由团委、学生处和各学院团总支负责组织。先进团总支、先进团支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表奖时间为每年5月份;十佳大学生、自强不息优秀大学生表奖时间为每年6月份;先进班级、学风先进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励志成才优秀大学生等表奖时间为每年9-10月份。学雷锋先进集体、学雷锋标兵表奖时间为每年12月份。

第二十一条 各项表奖准备工作,在实施前一个月进行。各下级单位和部门必须将有关材料提前半个月上报牵头组织部门。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团委。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一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