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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就2018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人员范围

1. 凡在认定范围内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根据教育部教师厅[2012]5号文件规定,在内地(大陆)高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凡办理了居住证明的,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认定内地(大陆)高校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应遵守内地(大陆)法律法规。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条件与程序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外籍身份暂时不能申请高校教师资格。

2. 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的范围,必须严格限定为校在职或已签订聘任合同的专任教学人员(包括辅导员),不在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不得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将严格把握报名人员的身份条件,对申请人员进行校内公示。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检查标准,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具有高校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普通话测试。

(五)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非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须参加辽宁省高师培训中心组织的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学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六)教育教学能力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除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其中辅导员岗位师范必须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以及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外,其他申请人均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本次认定工作时间及流程

1.网上报名(9月17日-9月21日)

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补报。申请人应根据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个人信息,上传近期免冠电子照片(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

2.网报数据核对

我校根据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返回教师资格申请名单,对申请人核对其教师身份及申报的专业与学历一致情况,以及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将核对完申请名单(师范类申请人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师范类毕业生专业不带教育两字的,如:**教育,须提供学籍表、成绩单、报到证及教育实习鉴定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收费标准根据辽价发[2016]6号文件规定执行,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每人180元。

3.开展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通过网报的申请人,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测试采用说课和答辩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4.现场认定(9月22-29日)

人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认定,现场认定时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在网上申报的页面下载,A4纸双面打印)。

(2)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在网上申报的页面下载,由本人填写,学校加盖公章)。

(3)身份证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科及以上学历)。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聘用人员需出具时间满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或人事代理合同(人事处提供)。申请人的授课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上一学年所授课程及课时量的证明材料。(授课证明模板见附件)

(8)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三甲级以上医院)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9)近期本人小二寸免冠半身正面证件照1张。
   
(10)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费180元。

以上证书原件现场认定后当场返还申请人。所有复印件为A4纸,以上材料自备档案袋(档案袋上注明单位、姓名、专业)。

5.认定材料上报

学校将以学校红头文件形式上报本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情况、学校承诺。

6.审核与颁发证书

学校将审核通过名单上报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由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打印证书。证书由省培训中心统一发放,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由于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周期较长、程序严格,请申报的教师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及时做好相关手续办理,逾期不予授理。

联系人:于昕  王敏    电话:86208267(8045)

附件:授课证明

 

 

 

 

          人事处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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