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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教职工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将学院建设成国内一流应用型大学,实现学院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具体目标,进一步提高教师专业技能和实践应用能力,实现将学生培养成外向型、复合型、创新型、应用型的高级经贸人才的培养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挂职锻炼的岗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与学院专业相关的各岗位,以促进产学结合,并为学生实习及就业提供方便。

第二章 挂职锻炼的人员与时间

第三条 挂职锻炼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

1.学院正式聘任的在岗教职工;

2.在学院工作五年以上(在辽润公司等学院三产公司挂职者不受此限),并在所在岗位表现突出;

3.男教工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女教工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4.专业带头人、精品课(视频公开课)主讲教师等优先选派。

第四条 挂职锻炼的时间规定

1.到党政机关挂职锻炼的,根据所在单位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确定。

2.到企业进行脱产挂职锻炼的,应完成企业相关岗位一个完整的工作流程,且不短于三个月。

鼓励教职工利用假期和业余时间到机关、企事业进行非脱产挂职锻炼。

第三章 挂职锻炼审批的程序

第五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和专业建设的需要以及员工队伍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部门员工挂职锻炼的学期或年度计划,经过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后,报学院领导批准实施。

第六条 拟申请挂职锻炼的人员,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联系并取得挂职锻炼单位的同意。填写《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教职工挂职锻炼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审核,专任教师须经教务处确认,报主管院领导,由主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实施。

第七条 到企业进行脱产挂职锻炼的专任教师,须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于下个学期正式实施。

其他人员在挂职前一个月份提出申请。

第四章 挂职锻炼的管理

第八条 挂职锻炼实施学院和挂职单位双重管理,要确保锻炼的质量与效果。

第九条 挂职锻炼人员在非寒暑假期间赴企业进行脱产挂职锻炼时,校内原则上不在校内安排教学和工作任务,正常挂职期间严禁其在校外私自兼课及做与挂职工作无关的其它兼职工作。

第十条 被批准挂职锻炼的人员,要制定个人挂职锻炼的详细工作计划,明确挂职锻炼的具体任务目标和内容。挂职锻炼人员应严格要求自己,服从挂职锻炼单位的安排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挂职锻炼单位的有关制度和纪律。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采取实地走访、电话查访、组织阶段汇报等形式加强对挂职锻炼人员的管理。人事处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挂职锻炼效果和挂职锻炼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挂职锻炼人员请假需按挂职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时间在三天以上的,同时按照学院考勤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挂职锻炼期间,若挂职单位给予挂职人员正常的工资待遇,学院将支付员工的基本工资,并缴纳五险一金;若挂职单位不开工资,学院将按挂职人员原工资标准兑现待遇。在校内相关岗位挂职锻炼的,按所在岗位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第五章挂职锻炼的考核

第十四条 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对挂职锻炼人员进行严格考核。教职工在挂职锻炼期间,每月至少一次向所属部门主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并就挂职锻炼过程中相关工作进行研讨。

第十五条 挂职锻炼结束时,挂职单位应出具考核意见。

第十六条 挂职锻炼人员无故缺岗、没有按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因个人原因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以挂职锻炼为名从事非挂职锻炼工作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挂职锻炼结束后,挂职人员应在一周内到人事处报到,并提交下列材料:

1.挂职锻炼工作总结;

2.《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教职工挂职锻炼鉴定表》。

第十八条 挂职锻炼情况纳入个人履历与年度考评,所取得的考核结果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和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教师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教职工挂职锻炼申请表

附件2: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教职工挂职锻炼鉴定表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