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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来源: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发布日期:2020-11-06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培训工作,加强学校对各二级学院及职能部门培训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开展培训工作须遵守以下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所有培训工作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学校声誉;不得违法违规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开展“学生活动”为名进行培训创收;不能盗用学校或本部门名义对外从事培训创收活动;各部门不得私自开立银行账户、不得私刻印章。

2.保证教学原则。各部门必须突出正常教学及管理工作的中心地位,所有培训工作不得与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发生冲突,不得互争资源。

3.民主管理原则。各部门的培训工作应是集体行为,而不是个人活动,必须成立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办公室成员和教职工代表参加,负责培训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4.内部控制原则。各部门均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培训结余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办法,同时报学校培训管理部门、财处务、纪检、监察、审计备案。

5.资产完整原则。培训工作除了支出必要的成本费用外,还须配合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各部门和学校有关资源管理部门对开展培训工作使用的学校资产,如计算机、教室、体育场馆、图书馆、校园环境等共同负有维护、维持、保养等责任;未经学校授权,任何部门不得将学校资产进行资产性经营,包括租赁、对外承包等。

6.手续完备原则。所有培训工作必须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先向学校培训管理部门提出报告和收费方案,经审批或备案后再开展培训工作;对外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报学校审批后方得生效实施。

7.税赋代扣原则。各部门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应上缴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由财务处代扣代缴,各单位应据实填报有关收入分配情况,不得瞒报、少报和不报,不得转移收入、以支出充抵收入。

8.责任主体原则。各部门是其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部门培训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负总责;要明确和落实内部各项经济责任、管理责任和廉政责任,保证培训工作及其相关的财务运行的合规、安全、稳定,杜绝因开展培训工作对正常教学产生任何冲击和影响,避免培训工作及其管理工作出现疏漏、差错、纠纷或引发事故。

9.财务规范原则。各部门的收支必须遵守财经法规、政策和学校财务制度,使用税务部门或从财务处领取的合法票据,不得自制或私自购买收费票据;严禁委托其他单位收取以我校名义颁发文凭或培训证书的各类办班收入、绕开学校监管;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支或冒名领取;严禁公款私存、私物公报;严禁截留、私分收入。

第二章 培训任务的确定

第三条 培训任务的开展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开展对内培训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专业特色和广大学生的需求,有针对性的开班;开展对外培训的部门应积极主动同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建立联系。各部门要努力拓宽办学口径,顺应市场个性化需求,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多元化的高端培训。

第四条 对内开展培训工作部门须填写《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培训班申请表》,提交培训主管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对外培训的委托、承训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基本培训方案后,委托单位向学校发出邀请函,承训部门填写《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对外培训申请表》,提交培训主管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培训任务的落实

第五条 培训申请审批通过后,由承训部门制定详细培训方案,对内承训部门须填写《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培训班报告表》报培训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对外培训的委托单位指定教师的,应尽量满足对方要求,未明确指定培训教师的,由承训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择优选派。

第七条 承训教师的培训任务与校内教学任务在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应以校内教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申请调课。

第四章 培训任务的要求

第八条 各部门的领导要对培训内容进行严格的把关,以确保培训质量。承训教师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水平,对本人讲授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培训过程中如有变动,须填写《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培训班变动报告表》,报培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对内培训承训要认真填写《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培训班总结表》,对外承训要认真填写《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对外培训备案表》,报培训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培训经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开展各项培训工作的收入主要包括:

1.利用学校资源有偿举办各种非学历教育的培训班、研讨班、学习班、国际合作项目等取得的收入。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由学校培训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实行备案制度。

2.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的自考、成人高考等学历教育取得的学费收入。

3.经批准利用学校资源(包括无形资产)为社会和个人提供的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对内服务(代办)收费收入等。

4.有组织地开展审计、会计、金融、法律、财税、信息咨询及相关形式取得服务收入等。

第十二条 对内培训的费用由承训部门根据社会培训市场价格,结合培训班实际情况确定;对外培训费用由委托、承训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十三条 各部门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列入有偿服务范围;必须区分学校资金与创收资金的界限,不得以任何形式把学校预算统一拨付的资金转作创收收入。

第十四条 各部门的培训创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遵循“先收后支”的原则,所有创收收入均须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再根据本办法开支。

第十五条 各部门的收入分配,应兼顾学校、集体、个人三方面利益,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保证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有利于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

第十六条 各部门的培训总收入减掉代办代缴费用、服务和办班成本后,剩余部分的50%上缴学校,另外50%由创收部门作为结余资金进行支配。

1.代办代缴费用是指代收报名费、住宿费、考试费、教材资料费以及单独计列的学校资源使用费等。

2.服务和办班成本是指各部门列支的与服务和办班直接相关的支出,主要包括任课教师酬金、监考费、管理费等。各部门要严格测算服务和办班成本,严格控制和合理开支服务和办班支出,列报各项支出时不得提供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以上两项原则上不能超过创收总收入的40%。

第十七条 各部门的培训结余资金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支出,不得用于投资和出借给他人使用。结余资金使用的范围和比例包括:

1.改善性支出。主要用于改善各部门教学、科研条件,如用于购置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及各种应用软件;用于教学、科研场所的维修、改造等。

2.事业内涵发展支出。主要用于各部门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如用于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学术交流、教师进修、科研项目配套等。

3.支持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支出。各二级学院应视条件安排一定数额的创收资金用于支持本学院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的支出。

4.各种奖励、福利支出。主要用于本部门教职员工的各种教学、科研奖励和职工福利支出,具体项目如院级教学和科研活动组织管理费、院级优秀成果奖励资金、为部门人员的购置工装、教师外出培训创收差旅费、支付合理的业务费、日常办公经费、误餐补贴、职工困难补助等。该项支出原则上不超过结余资金的50%。

5.其他支出。主要用于支付合理的业务费、二级教学部门组办各类培训和考试相关管理人员的组织管理与服务费等。该项支出原则上不超过结余资金的20%,另附具体支出情况分项目分次列出明细,可并入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加强培训创收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分配和使用办法,如有支出需要,须填写《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培训创收经费支出预(决)算表》,经学校培训管理部门审核,请示培训管理部门主管校长同意后,按照总量控制、预决算管理、比例适当、量入为出的要求进行分配和使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购置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涉及大额或批量采购事项的须遵守并执行学校招投标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承训教师的课时费按照不高于150元/课时支出。特殊培训项目一事一议确定课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各部门支付应属于创收活动的成本支出,一律不得在学校安排的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创收部门发生撤并,应由学校成立清算小组进行财务清算。清算后按新体制进行财务管理。创收部门的合并清算由学校组织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协同进行。自宣布撤销之日起,被撤并部门其财务支出应停止,不得突击花钱,财务上的未决事宜由学校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六章 培训工作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培训工作纳入学校年终绩效考核,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培训工作方案完成当年的培训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培训授课评价高、效果好的教师,经学校核实确认后,在评优、晋升、职称评聘和培训安排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承训教师因授课而影响了在校内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或社会反映在教学态度、政治观点、廉洁自律等方面有明显问题,经查属实的,应提出严肃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若培训人员未经申报或未获批准擅自外出提供培训的,按人事、教学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培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经贸学院校字[2016]第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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