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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开放基金的目的是为了聚集和培养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使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成为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平台。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定期发布申请指南,凡申请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课题,必须符合指南的研究领域。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教师或博士后人员,均可以申请课题资助。

2.项目申请者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其他科研人员的申请,需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3.所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应具有创新性,研究方案切实可行,能够完成预定的研究目标或取得重大进展。

4.项目申请者须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能充分利用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相关资源开展研究工作,经费预算合理。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对开放课题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课题,由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组织专家组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报送学院主管院长审批。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六条 获得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填写并签署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否则视为违约。

第七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涉及到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重大改变,以及提前或延期结题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申请,报送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审批。

第八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经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项目研究中期,由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组织对基金项目的研究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监督项目按期完成。

第四章 项目的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十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结题,由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组织验收。项目负责人须向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报送开放课题研究报告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1.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2.受开放基金资助的学术论文及其它成果;

3.课题研究中的原始数据、程序、图片以及其它要求的资料;

第十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归属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所有或按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条 凡受开放基金资助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成果鉴定、申报奖励、专利申请等,均须署名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为第一完成单位,并注明:“***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或“***研究基地开放基金资助项目”。

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开放基金经费来源于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的运行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按照《辽宁对外经贸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如有与上级有关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地方,按照上级部门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负责解释。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