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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放开学历教育收费行为监管的通知(辽价发[2016]36号)

来源:财务处   作者:财务处   发布日期: 2016-05-25

关于加强对放开学历教育收费行为监管的通知
(辽价发[2016]36号)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对放开的与民生紧密相关学历教育收费监管,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保护学生切身利益,更好促进我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对放开学历教育收费行为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部分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根据2015年《辽宁省定价目录》,放开除中小学之外其他民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中外合作办学学费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实行市场调节。具体学费标准,由学校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学校特色、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学生经济承受能力以及促进学校长远发展等因素自主确定;具体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运营和维护成本自主确定。

二、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各相关学校要严格规范自身办学和收费行为,建立完善学校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遵守学历教育收费调整原则和秩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有在校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仍按入学时的标准执行。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退(转)学退费仍按辽价发[2011]53号和 [2007]8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除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学校之间通过相互串通、价格垄断、价格同盟等方式,操纵收费行为。

三、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相关学校要通过公示栏、招生简章、新生录取通知书、校园网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和收费减免规定、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不得在标明的收费标准之外另行加收费用,不得使用模糊标价等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方式诱导受教育者,进行价格欺诈。

四、加强对教育收费监管。各级物价、教育部门要正确引导学校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自觉规范收费行为。要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过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物价部门要及时提醒告诫,必要时监督学校公布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依法严肃查处扰乱正常收费秩序的违法行为。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教育厅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