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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11

 

大连市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通知》(辽政办〔2018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基层消防监管责任体系,筑牢基层消防安全管理防线,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深入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两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须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县级政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向市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专题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遇重大情况或实际需要应及时召开会议。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三)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四)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时期消防工作计划;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森林防火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将智慧消防融入智慧城市建设,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提升消防工作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经常性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六)依法建立消防站和政府专职消防站。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七)加强城镇消防站建设。采取新建、改建、配建、租赁等方式,重点在老旧城区、商业密集区,以及现有消防力量难以及时到达的区域,布点建设小型消防站,织密灭火救援网络。

(八)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所需,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九)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建立各级消防教育培训场所,组织群众参加体验式培训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落实辖区消防工作,由乡镇(街道)领导担任主任,属地相关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村(社区)负责人为成员。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建立消防工作站(消防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火灾隐患督改和消防宣传教育。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应当按照法定权限承接相应的消防执法权限,并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七)整合现有消防宣传教育资源,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实践场所,为公众提供消防安全常识培训服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要求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第三项职责外的上述六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以下消防工作:

(一)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二)每月召开1次消防工作例会,开展1次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协调火灾隐患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属地公安派出所和上级政府;督查网格管理员消防巡查情况,填写消防检查记录。

(三)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约,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消防宣传和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灭火、逃生、疏散演练;在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重大活动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适时开展消防宣传活动。

(四)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基本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并确定1名人员担任站长,确定5名以上接受基本灭火技能培训的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兼职或志愿人员担任队员。具备条件的,可选配小型消防车。

(五)建立消防工作基础资料、消防宣传演练记录、火灾情况登记、消防检查记录等台账。

第三章  基层政府各类人员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研究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

(二)按要求组建志愿消防队,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三)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机制,明确乡镇(街道)干部的消防工作网格化责任。

(四)落实已制定并实施的本辖区消防规划,认真协助消防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消防安全基础设施维护管理。

(五)结合辖区特点,部署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加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系统、居住出租房、三合一企业等火灾易发领域和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研究处理或上报重大火灾隐患,及时落实必要的监控防护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六)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七)辖区内发生人员伤亡或影响较大火灾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及处置情况。

乡镇政府负责人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按要求组建辖区政府专职消防队,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保障经费。 

第十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健全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1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部署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二)推动辖区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加强已建成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保障经费。

(三)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工作机制,督促乡镇(街道)干部履行消防工作网格化责任。

(四)针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辖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系统、居住出租房、三合一企业等火灾易发领域和场所实施常态化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五)对辖区内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确保安全。

(六)在重要活动、重大节日或火灾多发时期,组织综治、应急、公安、市场监管等基层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加强火灾防范措施。

(七)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八)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切实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九)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负责组织或协助相关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及处置情况。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上级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部署,负责制定消防工作方案、预案并逐级报批,具体组织本级和所属村(社区)开展消防工作。

(二)结合辖区特点和工作需要,每周至少检查1个场所或者1个村(社区)。

(三)联系公安、应急、城管、消防等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解决各地上报的消防安全问题;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

(四)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活动,并督促、指导所属村(社区)开展经常性地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

(五)辖区内发生火灾事故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初起火灾扑救、人员疏散、善后等工作。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组织制定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二)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发动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推进微型消防站建设,配备基本的灭火器材和装备,定期开展灭火演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及时疏散群众,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干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发动群众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参与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队,参加灭火演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及时疏散群众,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四章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党政综合类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乡镇(街道)文件中涉及消防安全工作方面的内容并进行审核,牵头督促村(居)民委员会、部门、企事业单位制定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负责本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负责落实消防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车辆、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三)负责保障乡镇(街道)消防安全专项经费的落实,并把经费列入年初财政预算。

(四)承担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纪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及内设机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二)对各村(居)民委员会及内设机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在消防安全工作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社会管理治理类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及内设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督促工作。

(二)负责外来人员集居点、出租房、车站、民宅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协助乡镇(街道)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要求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配合做好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整治活动,做好消防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及善后事宜。

第十七条  公共服务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负责敬老院、养老院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负责对重点工程、建筑施工(含房屋拆迁、危房)等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参与相关消防安全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

第十九条  总工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企业工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检查等活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与相关消防安全事故的调查。

第二十条  社区发展类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经济发展类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商贸领域各类展销、展览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建类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负责宗教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参与宗教场所消防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

第二十三条  综合执法类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管理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负责对影响消防安全违章建筑的查处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协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二)督促和指导列入日常监督检查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三)参与相关消防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现场警戒及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  司法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指导做好涉及消防方面的人民调解工作,主动向本地党政领导、政法部门反映涉及消防的社情民意情况。

(二)引导帮助矫正对象参加消防公益建设。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列入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工作,指导开展消防类法律法规法制宣传和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安监站或对应职能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编制消防安全工作规划,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评内容。

(二)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排查、辨识、登记工作,督促指导消防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及时通报重大危险源信息,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将消防管理工作纳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及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

(三)根据防火安全、消防安全工作现状和安全形势,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四)协助调查安全生产及火灾事故原因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章  各行业主管部门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深入贯彻《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规定》《大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等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制定出台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依法指导督促属于本行业、本系统的基层企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机构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依托安委会、消安委工作平台完善消防工作联管联查和信息互通制度,依法联合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贯彻落实。

第六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按规定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每季度组织训练演练,保障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须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和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季度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每月根据宣传主题组织培训。

(五)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七)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须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须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月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遇重大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须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须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每月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年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管道井、电缆井和消防车通道等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管道井及电缆井等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管道井及电缆井未采取防火措施等行为,若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按照相关消防章程对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

第三十三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七章  责任落实

第三十五条  每年度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年度考核结果报组织部门,作为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纳入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消防工作情况,组织本辖区消防安全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约谈下级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

(一)根据阶段性火灾数据分析研判,区域、行业发生火灾频率较高的。

(二)根据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数据分析研判,区域、行业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

(三)上级消防工作部署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明确规定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未落实的。

(四)对重大火灾隐患督改不力,或逾期未整改的。

(五)督查过程中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立即整改或处理的。

(六)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部署的消防专项整治行动推进缓慢的。

(七)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罚、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及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事业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省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从事家庭生产加工、农家乐、民宿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二条  村居(社区)级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是由村居(社区)、单位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的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组建标准按照消防救援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