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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

辽宁省外贸行业校企联盟人才培养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才培养专家委员会(下文简称“专家委员会”)在联盟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并规范行使其职权,根据相关规定,结合联盟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人才培养专家委员会是联盟内校企联合育人,协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智库和决策咨询机构。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召开1-2次,讨论决定相关事宜。

根据工作实际,经联盟理事长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四条 人才培养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1/2以上委员或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事项须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审议事项主要包括:

(一)联盟发展规划的研究与论证方案;

(二)联盟内校企联合育人重大项目的研究与论证方案;

(三)联盟规章制度的调整与制定方案;

(四)联盟协同育人合作方案;

(五)为联盟内校企协同育人提供的决策咨询报告。

(六)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章  会议讨论与表决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对所提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会议形成的决策咨询报告提交联盟理事会。

第八条 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和企业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九条 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和咨询建议,由专家委员会秘书负责起草,专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提交联盟秘书处归档。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讨论时遇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事实需进一步论证核查的,可暂缓做出决定,另行审议。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的议事结果,在具体工作中遵照执行。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经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后,于2018年7月28日正式生效。

第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