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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理事会议事规则


辽宁省外贸行业校企联盟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理事会在联盟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并规范行使其职权,根据相关规定,结合联盟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高中等学校、科研院所、外贸行业企业等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三条 联盟责任部门为理事长单位,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四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1-2次;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理事会会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条 由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必要时可以委托副理事长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理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委员或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 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相关事项须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审议事项主要包括:
(一)联盟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方案;
(二)吸收和罢免理事单位的议案;
(三)联盟的相关组织管理制度;
(四)联盟发展规划、工作报告;
(五)促进联盟发展的决策咨询报告;
(六)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章  会议讨论与表决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对所提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和企业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九条 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和发展建议,由秘书处负责起草,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审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由秘书处整理和归档。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讨论时遇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事实需进一步论证核查的,可暂缓做出决定,另行审议。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议事结果,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公布或遵照执行。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经理事会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后,于2018年7月28日正式生效。
     第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