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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服务与来访须知

第一条  来访者享有对心理健康与咨询中心所提供的服务和保护来访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二条  来访者在预约后有权接受或不接受心理咨询。如接受咨询则需按照预约时间提前进行等候;如不接受或无法按时前来,需提前半个工作日告知中心工作人员,调整预约安排。

第三条 来访者有向心理咨询师提供与心理问题有关的真实资料的责任。

第四条 心理咨询师与来访者遵循双向选择原则。来访者可以根据个人情况选择一位心理咨询师,但不能同时与两位及两位以上的心理咨询师建立咨询关系;心理咨询师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个人经验和价值观以及业务专长选择合适的来访者。

第五条 来访者积极主动地与咨询师一起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完成双方商定的作业。

第六条 在咨询中,来访者有权了解咨询的具体方法、过程和原理;对咨询师的专业训练、执业背景、咨询方案、咨询时间安排等有任何疑问,可以主动提出,并与咨询师协商。

    第七条 来访者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要求中止咨询或更换咨询师,

第八条 来访者可以向咨询师提出上述要求,共同协商转介或中止咨询事宜;必要时也可向中心的其他工作人员提出意见,由本中心安排。

第九条 为更好服务于本校师生,在预约或咨询时,如中心(或咨询师)需要确认来访者身份,请配合出示能够证明您本校在读学生、在职教师身份的证件。

第十条 为保持良好的咨询效果,咨询会谈时间以每次50分钟,每周一次为宜。

      第十一条 来访者需遵守中心的有关规定

     附中心预约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