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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8-01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体育竞赛水平,使竞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竞赛聚焦教会、勤练、常赛,逐步完善“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专项运动技能”的学校体育教学模式。通过竞赛推动学生积极参与课余训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竞赛项目选择应遵循统一性、传承性和互补性相结合的原则,以上级竞赛计划为指导,兼顾基础性、普及性和学校体育文化特色。

第二章 竞赛分类

第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分为校外竞赛和校内竞赛两类,总计五级竞赛体系,体育工作部作为学校体育竞赛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各级竞赛。

(一)校外竞赛

1.国家级竞赛(1级):国家体育总局及各单项协会、教育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及各单项协会主办的比赛。

2.省级竞赛(2级):省体育局及各单项协会、省教育厅、辽宁省学生体育发展中心主办的比赛;国家级比赛的分区赛。

3.市级竞赛(3级):市体育局及各单项协会、市教育局、大连市高校体育工作委员会主办的比赛;省级比赛的分区赛。

(二)校内竞赛

1.校级竞赛(4级):由学校或体育工作部等相关部门主办,面向全校的体育竞赛。

2.院级竞赛(5级):在学校统一规划、指导下由二级学院或体育社团、学生组织主办的体育竞赛。

第五条 校外体育竞赛由体育工作部代表学校组织运动员参赛,其它单位和个人无权组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校内竞赛(4级)由学校体育工作部统一管理,院级竞赛(5级)在体育工作部统一规划、指导下由二级学院或体育俱乐部、学生组织自行管理。

第六条 参加各类、各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必须是在籍在校身体健康的本校学生且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符合参赛项目竞赛规程中有关“运动员条件”的各项规定。

第三章 校外竞赛管理

第七条 体育工作部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辽宁省教育厅、大连市高校体育工作委员会、各级体育局及各单项体育协会等组织制定的年度竞赛计划为依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参加上级体育竞赛年度计划,届时按要求组队参赛。

第八条 学校给予参赛运动队资金支持,根据运动项目特点、参赛总费用、运动成绩等因素实行差异化资助,运动队参赛资助分全额资助项目、定额资助项目和按成绩资助项目。

第九条 教务处等教学单位要协助做好参赛学生的学业和考试安排,适时制定鼓励学生参赛的学习和考试政策。

第十条 凡校田径运动队队员代表学校参加的市级、省级、国家级比赛获得前8名的,按照名次得分×2的原则计入下一届校田径运动会所在二级学院运动会总成绩。

第四章 校内竞赛管理

  第十一条 体育工作部每年年初作出校级体育竞赛计划。校级比赛项目选择应对应上级比赛项目或基础性强、校内普及面广并具有一定传统性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体育协会、俱乐部、学生组织可以承办、协办各项体育赛事。凡承办、协办单位,应当提出比赛的设计方案。承办、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确定,承办单位必须遵循主办单位制定的各项规定,保证完成比赛筹备、召开、总结等各阶段的工作。

  第十三条 校级体育竞赛原则上不收取报名费,如确需收取报名费的,必须报请比赛主办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 在校级体育竞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的裁判员应由教师担任,由主办单位选聘。其他裁判员在体育工作部指导下选聘,原则上开场比赛和最后阶段决定名次的主要比赛由教师担任裁判,其余比赛可由学生协助裁判。

  第十五条 为端正赛风,对比赛中出现的运动队、裁判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行为,比赛组委会的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据竞赛规程、竞赛规则、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分别作出警告、停赛、通报或取消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资格的处理决定,比赛组委会的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参赛各队均有举报和申诉权,举报和申诉时要注重证据,要出具经团(队)领导核准签字后的书面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二级学院、各体育俱乐部、学生组织等开展各类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和体育俱乐部组织的比赛纳入校内赛事统一管理,年初上报年度竞赛计划,年终做好总结及相关资料上报。

第十九条 凡是院级竞赛参赛范围超出本学院,必须向体育工作部申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管理规定作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所有。

 

体育工作部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