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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实验教学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学校仪器设备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用于实验教学的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淘汰报废等过程实施管理,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的目的。

第二章 采购

第三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包括:用于实验教学使用的仪器设备及软件。

第四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采购申请由需求部门经充分论证后提出,报实验中心审核,经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按照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需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进行采购的,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购买的实验室仪器设备,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实验中心审核,经校领导批准后购买。

第三章  验收

第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由实验中心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实施。

第八条实验中心组织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做好验收工作,明确验收结论,作好验收记录。

第九条实验中心应做好相关人员的仪器设备使用培训工作。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保管和使用,必须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不准私自使用、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经常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加强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做好防火、防锈、防爆、防潮、防尘、防磁、防腐蚀及防盗和安全用电管理等工作。仪器设备一旦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应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查明原因,根据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对大型、精密、贵重和稀缺的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并确定专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人员使用仪器设备之前,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合理、科学地使用。

第十四条实验中心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资产的清查工作。

第十五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应讲求投资效益,各使用单位要不断提高在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对长期不能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六条凡学校内部借用实验室仪器设备,需经实验中心批准方可借用。

第十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借到校外。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在不影响学校工作的前提下,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借出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借出单位(部门)应及时向实验中心报告,具体赔偿额度根据仪器设备实际价值确定。

第十九条丢失或损坏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相关责任人应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办理赔偿手续。

第五章报废管理

第二十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之一者可做报废处理:

(一)仪器设备陈旧落后,已失去使用价值;

(二)因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损坏,经设备维修技术人员认定难以修复或无法修复;

(三)仪器设备损坏,虽可修复,但费用接近或超过该机现行价格;

(四)仪器设备已更新换代,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零配件,又不能改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的报废手续:

(一)由实验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报学校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报废手续应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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