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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辽宁教育学院关于做好2021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将2021年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人员范围

  (一)凡在认定范围内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根据教育部教师厅[2012]5号文件规定,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认定高校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

  (二)我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的范围,必须严格限定为学校在职或已签订聘任合同的专任教学人员(包括辅导员),不在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不得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学校将严格把握报名人员的身份条件,并对申请人员进行公示。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 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 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 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具备研究生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检查标准,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普通话测试。

  (五)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非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参加辽宁省高师培训中心组织的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学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六)教育教学能力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除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其中辅导员岗位师范必须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以及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外,其他申请人均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本次认定工作时间及流程

  (一)网上报名

  各高校通知本校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10月12日-15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 www.jszg.edu.cn)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补报。申请人应根据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个人信息,上传近期免冠电子照片(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

  (二)网报数据核对

  学校根据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返回教师资格申请名单,对申请人核对其教师身份及申报的专业与学历一致情况,以及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将核对完申请名单(师范类申请人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师范类毕业生专业不带教育两字的,如:**教育,须提供学籍表、成绩单、报到证及教育实习鉴定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收费标准根据辽价发[2018]95号文件规定执行,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每人180元。

  (三)开展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通过网报的申请人,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测试采用说课和答辩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现场认定(10月12-18日)

  人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认定,现场认定时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在网上申报的页面下载,A4纸双面打印)。

  2.《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申报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3.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复印件。

  4.学历证书复印件(海外或部队取得学历需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证认书复印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县级以上医院)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8.近期本人小二寸(3*4)免冠彩色白底相片1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
     9.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费180元。

  以上证书原件现场认定后当场返还申请人。所有复印件为A4纸,以上材料自备档案袋(档案袋上注明单位、姓名、专业)。

  (五)审核与颁发证书

  学校将审核通过名单上报辽宁省教育学院教师发展指导中心统一打印证书。证书由辽宁省教育学院教师发展指导中心统一发放,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由于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周期较长、程序严格,请申报的教师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及时做好相关手续办理,逾期不予授理。

  联系人:肖平平  丛燕鑫  

  联系电话:内线8045    外线 86208267
                                                    人事处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