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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学院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人员范围

学院在岗人员均要考勤。其中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可不坐班,实行工作量制,但学院和本部门组织集体活动时也要考勤。

二、考勤报送要求

    1、学院规定的工作日作息时间均要进行考勤。学院临时决定的某些活动,虽然不在工作日作息时间内,对有关人员也要进行考勤。

2、考勤不仅要和奖励挂钩,而且体现纪律观念,它是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因此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并做到认真准确,日考月结。发现舞弊行为,要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3、每月1日,各处系将上月考勤表及经有关领导审批的假条报人事处,节假日可顺延。

4、人事处负责对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并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请假的相关规定

(一)事假

教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要请事假,事假期满应准时回本部门上班并办理销假手续。

1、一般工作人员请事假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事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生效;事假超过3天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生效。

2、中层以上干部请事假向学院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生效。

3、因特殊原因未能事先请假的,要在当日或次日补假,补假得到批准的,视为请假。

4、未经请假或虽请假(或补假)但未得到批准的,算旷工。

5、连续事假超过两个正常工作日,事假时间连续计算,不扣除不坐班时间。

6、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事假每天扣发奖励工资20元,一个月内累计事假11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奖励工资,累计事假超过20天的,停发当月奖励工资及职级工资。

(二)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上班的应请病假,病假期满应准时回本部门上班并办理销假手续。

1、请病假需持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其它医院的诊断书无效(公出、急诊除外)。

2、病假以诊断书所开天数为准。急诊患者须于就诊后三日内将诊断书送达学校,其他患者须于就诊后二日内将诊断书送达学校。病假超过一周以上者,部门负责人需向主管院长汇报。诊断书逾期未送达的,按旷工处理。
   
3、病休二个月以上者,在恢复正常工作一个月内旧病复发,继续休病假,应将前后所休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4、病假时间不扣除公休节假日。

5、对弄虚作假开诊断书休病假的,一经查实,所休时间按旷工处理。

6、职工因打架斗殴造成伤、病、残,不能上班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7、病假每天扣发奖励工资10元,一个月内累计病假11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奖励工资,累计病假超过20天的,停发当月奖励工资及职级工资,只发基础工资。

       8、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基础工资照发,超过三个月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即: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础工资的90%,工龄满十年及以上的,基础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龄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三)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育(女23周岁以上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产假为15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男方给护理假7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生诊断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3、教职工应视预产期具体时间,提前写出产假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查,产假假期结束后应及时上班销假。

4、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不顺延。

5、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6、产假期间基础工资和职级工资照发。

(四)婚丧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给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男满25周岁以上,女满23周岁以上登记初婚),另加婚假7天,男女双方谁达到晚婚年龄谁享受。

2、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假3天。

3、婚丧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如不能按时上班的,要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婚丧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有效,并在考勤中注明。

5、教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假期间,工资不扣发。

(五)迟到、早退

要求坐班的教职工必须按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每缺勤两个半天,合并算缺勤一天。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合并算缺勤一天。每缺勤一天,扣发奖励工资20元。

(六)旷工

1、教职工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而不上班的和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2、本部门出现旷工行为的,应写出书面情况说明,报人事处备查。

3、旷工一天扣发奖励工资200元。

4、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7天以上者,学院将予以除名。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人事处负责解释。

 

                                                      200591